【民事】通姦或侵害配偶權可請求小三與配偶賠償多少錢呢?
因為通姦罪已經廢除了,所以當面臨配偶外遇或有小三、小王的情況,採取法律途逕的手段,最重要的就是請求金錢賠償了。實務上,如果發現另一半有小三或小王,對於配偶的通姦或侵害配偶權行為,可以請求小三與配偶賠償多少錢呢?
因為通姦罪已經廢除了,所以當面臨配偶外遇或有小三、小王的情況,採取法律途逕的手段,最重要的就是請求金錢賠償了。實務上,如果發現另一半有小三或小王,對於配偶的通姦或侵害配偶權行為,可以請求小三與配偶賠償多少錢呢?
我們在搭高鐵、捷運或百貨公司等等的電扶梯時,經常會聽見現場廣播:「請緊握扶手、站穩踏階!」的宣導,如果沒有緊握扶手或未站穩踏階往後跌倒,後面的人因此跌倒受害,這樣會有什麼事嗎?會喲!
刑法第57條為法官量刑之標準,其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法官於個案中會依據本條,對犯罪行為人科處刑罰,然而觀察上開10款量刑事由,並沒有看到任何一款規定「犯罪所得」,則「犯罪所得」究竟是否會成為法官科刑時加重或減輕的因子?與法官量刑又有何關聯?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於民國(下同)105年年初逝世後,其子嗣圍繞其身後留下的龐大遺產而展開的經營權爭奪戰,迄今仍是餘波蕩漾,從而衍生不少司法紛爭。如於105年間,張榮發之子張國煒透過其母親李玉美為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少數股東的身分,向管轄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藉以瞭解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狀況。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法院既已選任臨時管理人,則臨時管理人究有無發揮原設置功能或繼續存在之必要性,即應由法院審酌是否解任之,不得再由公司股東排除臨時管理人而另行召集股東會,以選任董事成立新董事會並選任董事長之方式取代法院所選任之臨時管理人,避免造成公司營運上之紊亂。
當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等情形,造成公司業務停頓,而有損害公司或其股東權益之虞時,得藉由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以暫時維持公司之運作。
新聞報導指出,三立電視台記者馬郁雯臉書發文遭網友留言辱罵不堪字眼,因此她憤而對網友提告,馬郁雯臉書寫道:「上個月27號晚上,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在直播時募款120萬遭質疑違反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我身為電視台主跑立法院的記者,在29號上午在立法院採訪黃國昌時提出相關質疑,希望黃國昌回答。
當事人能力為訴訟成立要件之一,無論訴訟進行之程度如何,亦不問當事人就此有無爭執,法院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當事人能力如有欠缺,無論欠缺能力之當事人為原告或被告,如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
廠商履約與機關發生糾紛,依照採購法第85-1條規定,廠商與機關因履約爭議無法達成協議時,可以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來調解,或是向仲裁機構聲請仲裁,由於機關和廠商通常都沒有事先簽署仲裁協議,所以爭議通常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來調解,前者在工程會,後者則在各縣市政府,這也是新聞中工程會出來說明調解結果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