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公仔」的著作權授權爭議
最近新聞報導指出,有多個派出所的所長遭人提告侵害著作權,後來經過和解,地檢署才給予不起訴處分,令人十分訝異,負責取締著作權的警察,怎麼也會遭人提告著作權?原來是實務界非常知名的「警察公仔」案件,據說之前連盧秀燕市長都被提告過,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最近新聞報導指出,有多個派出所的所長遭人提告侵害著作權,後來經過和解,地檢署才給予不起訴處分,令人十分訝異,負責取締著作權的警察,怎麼也會遭人提告著作權?原來是實務界非常知名的「警察公仔」案件,據說之前連盧秀燕市長都被提告過,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近日新北八里有起疑似年金詐領的案件,有位國中女童和學校教師說「阿嬤躲在冰箱不肯出來」,學校驚覺事情不單純,經通報社會局、教育局後,新北市政府派遣蘆洲分局員警上門探查,竟然真的發現「阿嬤在冰箱裡」,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據女童66歲的父親說,是因為沒錢將母親安葬,才會在5年前母親過世後,放在冰箱裡,但事情真的這麼單純嗎?
知名Youtuber小玉(本名朱玉宸)因製作並散布販賣「換臉」的色情影片,在今年3月遭新北地檢署起訴,新北地院並於今年7月判決小玉應執行刑5年6月有期徒刑,本案可能因受害者包含政治人物、藝人、Youtuber等眾多知名人士(根據一審判決書,本案受害者多達119人),且為現代人工智能發展下的網路性別暴力,所以廣泛受到民眾關注,為因應此種網路性別暴力,行政院也提出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四部法律的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中,但在修法完成以前,現有刑法體系應如何論罪小玉上開的犯罪行為?
在公園運動或從事休閒活動,如果在正常活動狀況下,因公園設施有瑕疵,或場地規劃有問題、缺陷,導致民眾受傷時,是否會有國家賠償的問題呢?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得透過查詢債務人的勞健保資料,查證其工作地點和雇主,請執行處函令扣押薪資,要求雇主將本應支付給債務人的薪資,轉給債權人,雇主如果無視法院的扣薪命令,照樣把薪水給付給債務人,會有民事責任嗎?
強制執行法最近增加了第115-1條的規定,限制債權人請求法院核發支付轉給命令時,僅得執行債務人所受領勞務對價的繼續性給付或維持債務人或家屬之繼續性給付的「三分之一」,換句話說,就算債權人透過判決取得執行名義,發現債務人有領薪水、房租收入的時候,立法者基於維持基本生活的考量,原則上限制最多執行三分之一,除非是法院認為「顯失公平」的時候,才能夠依照該條第3項規定例外不受三分之一的限制。
現行法制對於國民享有選舉權之年齡(下稱選舉權年齡限制)限制源於憲法的明文規定,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因此,與選舉權相對應的兩部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分別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經常發生的案例是,雙方吵架而無故公開他人地址、電話號碼,用來惡整人之類情形,這種行為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民法修正成年年齡的規定,將於2023年1月正式施行,屆時滿18歲的青年就算是成年,擁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在被社會視為成年的同時,也會因此被賦予自己養活自己,不能靠人扶養的義務,過往所得稅法允許20歲以下的人被父母扶養,未來就會降低到18歲,以配合前述的民法修正。
監護制度大致分為「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成年人之法定監護」及「成年人之意定監護」。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這是民法對於未成年人所設之監護保障規定,自該條以下設有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遺囑指定監護、受監護人最佳利益原則、監護人代理權、監護人注意義務及監護人之選定與改定等重要事項,然從明(112)年初開始,18歲即為成年,也就是不再適用民法「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等規定,然而18歲之人,雖然被新修正之民法認為有完全行為能力,是法律認定的成年人,但事實上,仍有許多在18歲到23歲年齡區間的「大小孩」,難謂可以獨立自主,尤其在自身權利義務的思考與決策,或許仍有監護人協助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