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億高中生的婚姻有效嗎?
依照同婚特別法,即《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婚配偶和民法配偶原則上具有同樣的權利義務關係,該法第23條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可說實質上認為同性婚姻就是婚姻,所以同性配偶具有繼承權,但同樣的,如果有婚姻無效、不成立的事由,同性婚姻也一樣不成立。
依照同婚特別法,即《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婚配偶和民法配偶原則上具有同樣的權利義務關係,該法第23條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可說實質上認為同性婚姻就是婚姻,所以同性配偶具有繼承權,但同樣的,如果有婚姻無效、不成立的事由,同性婚姻也一樣不成立。
民法規定婚姻已達難以維持的程度仍限制不能離婚,是否違反憲法?如果外遇發生都二十年那麼久了,也還是不能請求離婚嗎?
我國人民與外籍人士結婚後,可以申請依親居留簽證,合法居留臺灣,但在過往實務上,外籍人士「假結婚真賣淫」、「假結婚真打工」等情況層出不窮,對於「特定國家」之外籍人士(例如印尼、菲律賓、越南、烏克蘭、白俄羅斯等國家),外交機關會以面談方式嚴格審核(參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如外交機關認定虛偽結婚,即會駁回申請,此時因外籍人士還不在臺灣(因還未取得居留簽證),如要自己提起行政救濟,在文書作業上恐曠日廢時(可能須經過公證或認證),故在司法實務上會出現由外籍配偶之配偶,即由本國人民提起行政救濟的情況。
「那一段騎機車的往事………。」馬兆駿這首「那年我們十九歲」,相信勾起許多人的回憶!以前,十九歲騎機車撞到人,父母和小孩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現在真的是要變成往事了!
民法於109年12月25日進行重大修正,將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之規定,修改為「滿18歲為成年」。而此次修正條文之重點,除了規定18歲為成年外,也有多項配套條文修正之,例如:
出了社會,成家立業,是男男女女必經之路。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家園,固然為人人欽羨的美事,然而,也非每一場婚姻都能像童話故事般,有著玫瑰色的「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的美麗結局。婚姻關係,如果出現了裂痕破綻,或者雙方都不願再繼續把苦往肚裡吞,法律上大概會選擇以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的方式,終止彼此間的婚姻契約。正要、正在或曾經結婚的朋友們,或多或少都有這一個法律意識:婚姻的結束,極可能代表雙方金錢之戰的開始。不過,如果重點只是金錢上爭個明白,其實不一定要離婚,仍有他法可以較為迅速經濟地達到目的,容詳後述。
如果失智老人沒有財產,他的結婚,可能沒有人關心;但如果失智老人很有財產,他的結婚,可能就很多人會介入關心了。
關於結婚,以前只要公開儀式請客,就算結婚有效了,現在則必須要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算有效。依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實務上,曾經發生男女雙方辦完婚宴,一方卻遲遲不願辦理結婚登記,另一方該怎麼辦呢?
遺產分配,除了有人情義理上的問題,其中還有不少法律問題。真的,例如說:假若爸爸或媽媽生前就先給大哥一棟一千萬元的房子,當爸爸或媽媽過世時,弟弟妹妹可否主張大哥應該要少分一點呢?
查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查詢系統,近日有一則關於員工多次申請婚假的案件,十分值得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