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同等品與履約文件不實的採購法問題

政府採購法為了禁止招標機關以規格綁標,圖利私人,也為了提高採購效率,於採購法第26條第2項禁止機關以此種方式來「限制競爭」,且於同條第3項規定開放「同等品」,若機關要指定規格,則也應該允許廠商使用同等品。但何謂同等品,必須要經過機關的審查,如果效能不同,無法替代,機關可以不同意廠商提出的貨物是同等品。然日前工程會卻出現了一個機關驗收完成後,才主張廠商違規使用同等品的情形,要將廠商刊登採購公報,這是怎麼回事呢?

五億高中生的婚姻有效嗎?

依照同婚特別法,即《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婚配偶和民法配偶原則上具有同樣的權利義務關係,該法第23條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可說實質上認為同性婚姻就是婚姻,所以同性配偶具有繼承權,但同樣的,如果有婚姻無效、不成立的事由,同性婚姻也一樣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