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現場又返回,仍是肇事逃逸?可以算自首嗎?
日前有則新聞,某酒店經紀人開車在路上不小心撞死了現役軍人,竟駕車離開,約一小時後才又回到現場;他向警方稱沒有要逃離,只是先離開一下,又趕緊回來了。有朋友提出疑問:只是離開現場一下子就馬上回來,這樣還會有肇事逃逸的責任嗎?
日前有則新聞,某酒店經紀人開車在路上不小心撞死了現役軍人,竟駕車離開,約一小時後才又回到現場;他向警方稱沒有要逃離,只是先離開一下,又趕緊回來了。有朋友提出疑問:只是離開現場一下子就馬上回來,這樣還會有肇事逃逸的責任嗎?
台灣交通事故死亡率較先進國家來得高,故且不論道路設計及交通號誌、標線等硬體因素,其中,關於刑事責任部份,似乎法院判刑過低而無法達到謹慎駕駛的要求,以致人民對交通法秩序的不尊重。
各位讀者看新聞的時候,可能會看到以下標題《男子討債砍死友人 與家屬和解獲輕判9年》、《詐領加班費1172元被抓包 台南清潔隊員情堪憫恕獲緩刑》、《男子收3.4公斤K他命 法官認已有悔意緩刑5年》,為什麼上述新聞裡的被告可以獲判比法定刑還要低的刑度呢?原來依刑法(下同)第66條本文規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再依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以第278條第1項重傷罪為例,重傷罪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減輕其刑事由的話,法院須在2.5年(5年/2)以上6年(12年/2)以下此一區間定出被告之宣告刑。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被告,例如:車禍被害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若被害人與被告雙方未能達成和解,通常在法院認定有罪判刑的情況下,多不會宣告緩刑,有的可能得易科罰金,但有的未獲緩刑就可能要入監服刑。但是,在某些情形,未能和解可能是雙方條件差距過大,以致於未能和解,假若被告讓法院相信是有誠意及悔悟之心,還是有獲得緩刑的機會。
刑法、刑事訴訟法沒有「投案」這個名詞,只有「自首」。「自首」定義,依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有關毒品犯罪,一般涉案者多知悉,若有供出上手將得以減刑或免刑,但不是隨便說個炮哥或牛逼,就可以達到減刑之目的,而必須要符合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的要件。
港人陳同佳在台涉殺人案,表明要來台自首,政府先是拒收,終於後知後覺說要派員去香港把人帶回來。香港政府已表示拒絶我方去函要求派人赴港押解陳同佳之舉措,認為如此跨境執法,是不尊重香港司法管轄權。我國政府最後定調,若陳同佳搭機來台,一下機就會馬上以通緝犯身分逮捕,避免給外界產生「拒收人犯」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