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如何監督公司:以永和膠業廠案為例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和公司」)的鄭姓董事長,同時併為執行業務的股東,除了從未依法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亦未將永和公司的財務報表及帳冊提示予股東們審閱。永和公司的鄭姓股東於是依公司法(下同)第109條第1項準用第48條規定行使股東監察權,請求鄭姓董事長提出前揭財務報表及帳冊。

【政府採購】員工找人陪標會害公司被判罰金刑或停權嗎?

現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2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即公司的董事長、員工執行職務構成採購法的刑責時,公司也要負擔刑事責任,但由於公司是虛擬法人而非實體存在,不可能把公司關起來,因此公司不會被判處徒刑,這時採購法的設計是要公司負擔「罰金刑」,學理上稱為法人刑罰或是法人刑責。

【商事】圓方創新掏空案之二:誰可以合法召集股東會?

本件法院既已選任臨時管理人,則臨時管理人究有無發揮原設置功能或繼續存在之必要性,即應由法院審酌是否解任之,不得再由公司股東排除臨時管理人而另行召集股東會,以選任董事成立新董事會並選任董事長之方式取代法院所選任之臨時管理人,避免造成公司營運上之紊亂。

【商事】趙少康辭任中廣董事長、董事與總經理:其實他還是影子董事?

趙少康縱已不再擔任中國廣播公司(下稱中廣)董事長、董事及總經理,惟因趙少康與其配偶透過好聽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持有中廣逾九成的股權,而得指派法人代表參加中廣董事會、選出董事及總經理,實質上掌控中廣的業務營運,故可被認定為中廣的影子董事。

【商事】台中銀董座遭裁定羈押: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公司怎麼辦?

現任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中銀」)董事長王貴鋒,遭新北地方檢察署指控,於民國(下同)103年起任職台中銀保險經紀公司董事長期間,藉由多筆外觀上看似合規的交易流程,掩飾本質上為關係人的交易,使自己與同夥從中獲取鉅額私利,供作私人租賃豪華轎車、飛機與豪宅等奢華享樂之費用,而使相關銀行、公開發行公司為非常規交易且蒙受鉅大不利益。

針對上開情事,新北地方法院近日裁定王貴鋒羈押禁見。同一時間,台中銀便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消息,宣布已於113年02月07日的常務董事會推舉廖學縣常務董事代理行使董事長職權。

【商事】劉德音即將退休:如何選出護國神山下一任董事長?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長係居於經營階層最核心的地位,甚至可說是獨攬大權,故同時也是經營權爭奪戰發生時的兵家必爭之地。
緣董事長的權力展現於以下四個面向:其一,董事會、常務董事會原則上皆由董事長召集。易言之,是否召開或於何時召開,原則上皆由董事長決定。其二,董事長係董事會、常務董事會的當然主席,會議的議題及程序皆由董事長主導。其三,董事長是董事中唯一對外代表公司執行業務者。其四,就一般業務而言,董事長甚至可自為處理,不必召開董事會決定。

【商事】牛仔褲大廠如興公司董事長請辭是否影響裁判解任訴訟?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保護機構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發現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情事,或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書面請求公司之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之董事會為公司對監察人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對已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監察人、董事會或公司自保護機構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保護機構得為公司提起訴訟,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二百十四條之限制。二、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不受公司法第二百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二百條之限制,且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