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感情生變後贈與財物返還的法律問題
情人間基於感情或愛情,互相贈與財物之事,乃屬正常。不過,有時候雙方因為後來分手了,經常會發生要求返還之前所給予對方財物或不動產的問題,尤其所贈與若是大筆金錢、不動產、名車、名錶、名包等等情形,則問題就更大了。事實上,情侶在一起時,不管是贈與或投資或其他原因而有提供財物的情形,通常多不會寫下書面字據,但是分手後爭執財物權利歸屬時,其中一方主張是贈與,對方可能說是被騙的,但一方卻說是心甘情願的,法院到底要相信誰呢?要看證據說話。
情人間基於感情或愛情,互相贈與財物之事,乃屬正常。不過,有時候雙方因為後來分手了,經常會發生要求返還之前所給予對方財物或不動產的問題,尤其所贈與若是大筆金錢、不動產、名車、名錶、名包等等情形,則問題就更大了。事實上,情侶在一起時,不管是贈與或投資或其他原因而有提供財物的情形,通常多不會寫下書面字據,但是分手後爭執財物權利歸屬時,其中一方主張是贈與,對方可能說是被騙的,但一方卻說是心甘情願的,法院到底要相信誰呢?要看證據說話。
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1項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第3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就上開條文來看,如果主觀上有影響有價證券交易的價格意圖,而客觀上有對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有散布流言的行為的話,除了要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3項負民事賠償責任,亦有可能因此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過往有實務見解認為,若是以搖晃、拍打等方式,增加機台內物品掉入洞口之機率,使機台運作喪失公平性,而得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機台設置者放置在機台內之物品,為刑法第339條之1之不正方法,構成不正利用收費設備罪(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花簡字第298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42號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814號判決參照),但亦有實務見解認為,以搖晃、撞擊、拍打的方式是違反夾娃娃機之遊戲規則,顯係破壞娃娃機所有人對於機台內物品之持有狀態,自該當竊盜要件竊盜罪論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原簡字第206號刑事判決參照)。
採購法雖然有規定「同等品」,「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不是廠商說了算,是否採用,是招標機關的權限
司法實務上,對於提供帳戶密碼予他人,假若該帳戶被詐騙集團作為詐騙帳戶使用,則提供者可能會被論斷成立詐欺幫助犯,大略起訴書或判決書會有如下內容:「行為人若預見將自己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該帳戶會淪為他人詐欺所得贓款之領取工具,可能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至超商門市,將自己所申辦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成員,並以LINE簡訊通訊軟體傳送告知該帳戶提款卡之密碼……」,在此情形,詐騙成員取得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去詐欺第三人匯款至前述帳戶。而提供帳戶者,基本上就可能構成刑法上詐欺幫助犯。
近年詐騙案件猖獗,據政府統計,去年全年詐騙受害金額又創新高,且令民眾訝異的是近年詐騙手法許多居然是以虛擬幣帳戶為之,諸如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明明非通用貨幣,為何能夠成為詐騙工具?
我們常常看到補習班張貼廣告,說某某人是該補習班學生,在補習考試後獲得榜首之類的文宣廣告。但是,這些榜單都是真的嗎?假若造假榜單,可會有刑事責任!
最近新聞報導指出,某林姓老婦偷了李女放在機車旁的二串衛生紙,遭被害人索討十八萬元和解,老婦匯款後對被害人提告恐嚇取財。
發生車禍後,受害人得就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害請求肇事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必須就實際損害或可能的損害向加害人請求,若明明無此損害,卻以此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可能會構成詐欺罪。
在社群媒體(如:Facebook、Instagram等)已成為傳播資訊不可或缺的現今社會,不僅大型零售商有了靈活多元的行銷管道,更使個體戶賣家可以直接觸及個人買家,不論新品或二手品,買賣交易變得更加頻繁,然而也因為社群媒體這種去中心化的特性,賣家信用參差不齊,甚至有假買賣之名,透過社群媒體詐欺消費者之情事,也時有所聞,其中詐欺手法更是花招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