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如何監督公司:以永和膠業廠案為例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和公司」)的鄭姓董事長,同時併為執行業務的股東,除了從未依法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亦未將永和公司的財務報表及帳冊提示予股東們審閱。永和公司的鄭姓股東於是依公司法(下同)第109條第1項準用第48條規定行使股東監察權,請求鄭姓董事長提出前揭財務報表及帳冊。

【商事】財經網紅愚人節玩笑開大了,自製巴菲特認錯買回台積電股票的假新聞有可能成立散布流言操縱市場罪嗎?

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1項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第3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就上開條文來看,如果主觀上有影響有價證券交易的價格意圖,而客觀上有對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有散布流言的行為的話,除了要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3項負民事賠償責任,亦有可能因此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淺談外役監條例修訂

外役監的設置是依照《監獄行刑法》和《外役監條例》,像是桃園的八德外役監、台南的明德外役監、花蓮的自強外役監,或一般監獄的外役分監。相較一般監所,外役監有許多對受刑人較為寬鬆的對待,例如成績優良者,例假日或紀念日可回家探親,累進處遇縮短刑期的效果遠超一般監所,在管理方面,外役監也比較寬鬆,以無圍牆、點名制的低度管理方式,目的就是為了要讓受刑人能逐步銜接出獄後的正常生活,盡快能與社會接軌。

上市櫃公司至遲應於111年7月前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7年12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函:「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20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前開金融業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者,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何謂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

職司偵查之法務部,有鑒於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影響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甚鉅,為兼顧重大營業秘密之保障及社會公共利益與人權維護,於民國105年4月19日函訂「檢察機關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注意事項」,作為檢察機關辦理重大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之參考。

樂陞收購案的省思─百尺竿頭應更上層樓!

樂陞公開收購案破局,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為始作俑者。高達新台幣48.6億元的現金收購案,百尺竿頭竟輕易下車,說不玩就不玩了,一路上有會計師、律師、中信銀、樂陞相關人及獨立董事、投審會、金管會相伴而行,仍悠然萬里輕舟,並在最後關頭拍拍屁股走人,拒絕履約付款,整個公開收購案過程,離譜之事還不少。初步結局已成,到底真相如何?尚未可知,有待檢調查明。目前,應賣投資人慘遭「套牢」,已是既存事實。史上首樁公開收購違約交割案,嚴重打擊近來頗受質疑的主管機關金管會的威信,也讓各界懷疑其中是否涉及《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詐欺或內線交易的刑事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