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司負責人處分公司財產會成立「損害債權罪」嗎?

事責任攸關限制行為人之生命、財產、名譽、自由等重要基本權之合理性,故刑事責任之認定必須嚴格遵守法條文字之文義解釋,不能恣意擴大範圍,否則可能株連過廣。刑法第356條之常見爭議在於,何謂「債務人」?是否包含法人之代表人?何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否包含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

【家事】扶養費約定後可以再調整數額嗎?

依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依民法第1120條:「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再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8條:「前條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法院得命為下列之扶養方法:一、命為同居一處而受扶養。二、定期給付。三、分期給付。四、撥給一定財產由受扶養權利人自行收益。五、其他適當之方法。」

【刑事】整個銀行都是我的ATM—利用職務圖利自己,當心犯背信罪!

按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白話而言,背信罪之成立,須有「1. 為他人處理事務。2. 故意『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故意『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3. 違背行為人任務之行為。4. 導致有損害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之事實。」

【民事】如何撤銷對不孝子孫的財產贈與?

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因此,如果不孝子孫有構成前述條文要件之行為,老父母就可以撤銷贈與拿回財產。此外,民法第99條第1項:「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第2 項:「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在某些贈與,父母會訂立一些贈與的條件,像是子女做到哪些事情就贈與出去,或是如果做了哪些事情就要返還贈與,這就是附有條件的贈與。

【刑事】說「讓你店開不下去!」會構成恐嚇罪嗎?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讓人的店開不下去,就符合前述條文中所稱的「財產」,甚或關乎老闆、店員的身體、自由、生命的刑法法益,依社會一般通念的理解,就是要以加害前述法益的方式來恐嚇對方,例如今年六月橋頭地方法院就有個判決提到:「……由『O哥』向OOO恫稱『幹你娘機掰,你如果不退押金我就讓你店開不下去』,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彭成立,使OOO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與『O哥』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44號判決)。

【民事】借名登記、信託讓與擔保或附買回約款之區辨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原因多端,比較常發生爭議的原因有三:借名登記、讓與擔保、附買回約款。其中,借名登記之定義,可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意旨:「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換言之,在借名登記之場合,出名人(人頭)類似受任人之地位,僅係同意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而已,該財產所有一切之用益價值及交換價值,均掌握在借名人之一端。實務上最常見之佐證,不動產之一切稅費均由借名人負擔,權狀亦由借名人持有,俾控管遭出名人出售不動產之風險。

【民事】消費者保護法之懲罰性賠償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年初好市多的綜合莓、冷凍藍莓等被檢出有A肝病毒,影響許多消費者,因為好市多提出退1賠1—補償購買商品等值慰問金與500元檢測費,讓消基會認為是不負責任作法。消基會舉行記者會表示,將協助消費者打團體訴訟。對於好市多僅願意提供退費、商品等值金額的補償金,消基會認為此乃財產上賠償,好市多還應負擔身體健康之損害賠償,所以將請求好市多應給付消費者每人至少二萬元慰撫金,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出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故意棄標或不取貨,小心被以間接毀損起訴!

地檢署起訴的案由,通常都是用刑法各「章」的名字,所以這邊所謂以「毀損罪」起訴,其實是在講刑法第三十五章的章名「毀棄損害罪」。然而,除了最常見的刑法第354條之外,還有一條躲在他後面,一般不太能理解其究何所指的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這一條又可簡稱為「間接毀損罪」。

台日之爭,淺論交付子女之強制執行

交付子女之直接強制則直接規範在家事事件法第195條:「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前項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條文規定了再交付子女時應執行的事項。

股東可以要求抄錄影印公司的帳冊資料嗎?

很多人會選擇買股票來配置資產,相對於最穩定的定存,或是高風險的衍金商品,股票算是略有風險、但收益可能較定存高的投資目標。要了解公司能否獲利,財務報表是個很重要的資訊來源,依照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股東或是債權人都可以閱覽歷次的股東會和財務報表,如果股東想要更進一步,請求閱覽公司全部的帳冊,法院應該允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