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盒子為何遭到地檢署起訴違反著作權法?

近日新聞媒體報導,安博盒子業者遭72家電視業者提告,主張安博侵害他們的著作權,地檢署認為業者嚴重破壞民眾遵守著作權法的觀念,以及台灣向來維護著作權的國際形象,將業者提起公訴。在這個新聞之前,恐怕都有不少民眾使用類似的電視盒子在觀看電視節目,但這樣的業者是哪裡侵害著作權了呢?

廣電公司可否將節目錄音檔提供AI公司使用?

基本上,電視或廣播或其他傳媒等,有可能有訪談來賓或各式各樣的談話內容,這些內容在法律上來講,是「自然人」的「聲紋」,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現在會有AI公司希望蒐集這些聲音作資料庫使用。但是,廣電公司可以將這些來賓訪談的聲音交給其他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