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中之「事實行為」

換言之,如果機關不服申訴審議判斷意旨,而申訴審議判斷書又沒有具體建議機關處置方式的話,如果機關仍依上開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核定」,而由上級機關以書面對廠商說明理由,廠商是否得對該書面說明提起撤銷或確認訴訟呢?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採購,還可以點人頭計算契約價金嗎?

所謂的專業服務採購,按「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是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社會福利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此類採購契約的履行標的,往往涉及高度專業性,也未必有一定的期數、時期可供確定進度,所以在價金給付的條件上,也不如其他類型的採購契約有多樣選擇。

防疫期間之採購處理方式

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108年12月以來,在全球肆虐,造成人人恐慌,我國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月15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目前法令上並定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且針對防疫人員之補助、津貼、獎勵,制定了相關要點、作業須知、津貼補償申請原則等,亦發佈多項補償、紓困振興等辦法,更公告了各式各樣的管控監督、防疫物資、檢疫措施及應遵守注意事項、違法裁罰規範等。

機關得否與廠商和解而下架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不良廠商註記?

政府採購之廠商若因違法或重大違約,而被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為俗稱不良廠商停權處分,廠商則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相關規定,將廠商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為拒絕往來廠商後,若廠商提起行政訴訟,欲提出相當條件與機關達成和解,希望能夠下架不良廠商註記,請問,可以嗎?

政府採購契約終止後之履約保證金返還爭議

政府採購,若發生終止契約情形,關於履約保證金的沒收或返還,經常發生實務爭議。有關履約保證金發還與否的規定,雖然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可以參考,但是在實際運作時,還是會發生其性質是抵充損害的性質或是懲罰性質,或是其他性質而發生適用上的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