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離職員工盜用公司標案資料而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例

近日有新聞報導,某公司的離職員工涉嫌盜用老東家的政府標案資料,拿去給別家公司使用,遭老東家發現後,提告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件,經士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該員工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疑,已向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個資法】公務員未依規定查詢他人個資一定構成犯罪嗎?

若是違法使用別人個人資料(諸如電話、身份證字號、地址等等個資),例如:公布他人個資、肉搜這種行為,可能成立非法使用他人個人資料罪。但是,台灣目前《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對於違反規定使用他人個資的刑事責任,實務認定標準過寬,非常有問題,更因適用標準不一差異,認事用法公平性令人質疑。

【著作權】偽造著作權人簽名撤回告訴的刑事責任

很多人都知道著作權法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以遭人提告涉及侵權時,會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只要在第一審言詞辯論前撤回,無論和解內容如何,原則上法院就告訴乃論之部分僅能為不受理判決;而法官或偵查檢察官也多會鼓勵當事人和解協商,盡量避免有罪判決,否則即使在第二審達成和解,法院頂多也只能下緩刑判決,對於告訴人或被告都非圓滿結果。然即使如此,近日新聞報導有被告竟異想天開,以偽造告訴人的簽名而向法院撤回告訴的荒唐事,結果撤告不成,反多一條罪名。

【著作權】KTV歌庫歌曲未經授權,負責人有著作權法的責任嗎?

近日新聞報導,台北市西門町有某知名KTV的歌庫遭檢察官認為有二十八首歌曲未經授權,經依法提起公訴,負責人到庭時表示不知情,並表示公司對於授權事務皆係由其他同仁負責,他不知道歌庫中有盜版歌曲,遭法院質疑是否真的是負責人?對於此種公司同事涉及侵權爭議,公司負責人本身一定會有責任嗎?其實未必。

【著作權】名律師狀告網紅侵害AI生成圖卡的著作權的案例

知名律師李怡貞因自己的臉書圖卡遭網紅陳沂截圖使用,一狀告到地檢署,日前經檢察官起訴後,最近刑事法院一審宣判,認為陳沂有罪,並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賠償李怡貞。法院於審理過程中多次希望被告與告訴人和解,畢竟現行著作權法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若告訴人於一審判決前撤回告訴,則法院須尊重告訴人之意思,做成不受理判決,然告訴人可能因被告堅持無罪答辯,不願意和解撤告,故法院最終還是做成了此一判決。

【著作權】YT頻道可否合理使用電影內容?

無論是電影的預告片、正片、海報、花絮,其實都受著作權法保護,臺灣本地代理商取得正片的專屬授權時,可能也會取得前述周邊的授權,本地民眾若未經專屬被授權人的同意,就使用這些素材剪輯成影片上傳到YT頻道,除可能構成重製權的侵害外,也有侵害公開傳輸權的問題,只是臺灣的著作權法原則上採取告訴乃論,如果專屬被授權人認為這些行為對自己不生損害,不主動提告,司法機關往往未必會主動查緝。新聞中提到有YT頻道被追究法律責任,往往是代理商認為這個頻道的影片已經影響了他們的商業利益,這才會用著作權法追究頻道主的民刑事責任。

【著作權】著作權法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嗎?

討論著作權法是否為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在於檢警機關到底有無主動查緝盜版的義務,以商標法來說,刑事責任屬於非告訴乃論,不乏保智大隊員警主動在網路上釣魚,取締拍賣網站上的盜版商;然著作權法則不同…

【著作權】臉書社團「制服地圖」的著作權爭議

報載知名臉書社團「制服地圖」近日遭新北地檢署調查,懷疑該社團使用的諸多身穿制服的學生照片侵害他人權利,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等刑事責任,地檢署並傳喚架設該社團平台的江姓被告到案說明,姑且不論另外可能涉及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等相關法律責任,就違反著作權法的部分,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刑事】王大陸的大新聞—談刑事訴訟案件告訴乃論期間之限制

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王大陸教唆傷人事件,起因是藝人王大陸涉嫌在去年四月時,教唆他的朋友圍毆計程車司機。然而,直到最近,這起事件才隨著王大陸逃兵役的事件被調查。對於王大陸是否還會因教唆傷害罪而受法律制裁,涉及了刑法上的「告訴乃論」。

【刑事】高雄攤販賣吉伊卡哇的著作權法律問題

日前高雄市政府觀光局推動的「2025 Kaohsiung Wonderland高雄冬樂園」與知名角色「吉伊卡哇」合作,推出大量吉伊卡哇周邊商品。豈料,有不少攤販也在販售吉伊卡哇商品,似乎未經合法授權,警方聞訊到場取締疑似盜版的攤販,並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第1款及著作權法將之移送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