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醫事人員拍攝患者隱私部位合法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新北市的慈濟醫院分院護理師將患者麻醉後的隱私照片PO到網路上而遭警察送辦,醫院也隨即提出提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諭令10萬元交保,原本以為事情靜待司法調查處理後即告一段落,然有自稱醫師的網友在網路上發文,稱醫事人員拍攝患者照片實屬常見,若不以此自保,到時候發生醫療糾紛,該怎麼辦?然發文當下即遭到慈濟醫院否認,稱該文提及的相關做法均非事實,且手術室明令非醫療行為的拍照屬違法行為,到底誰說的是對的呢?
近日有新聞報導,新北市的慈濟醫院分院護理師將患者麻醉後的隱私照片PO到網路上而遭警察送辦,醫院也隨即提出提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諭令10萬元交保,原本以為事情靜待司法調查處理後即告一段落,然有自稱醫師的網友在網路上發文,稱醫事人員拍攝患者照片實屬常見,若不以此自保,到時候發生醫療糾紛,該怎麼辦?然發文當下即遭到慈濟醫院否認,稱該文提及的相關做法均非事實,且手術室明令非醫療行為的拍照屬違法行為,到底誰說的是對的呢?
實務常見為了調查另一半外遇,而在配偶的車輛裝置GPS定位器,這樣的行為是構成妨害秘密罪的。最近又有類似新聞案例,柯先生懷疑妻子外遇,偷偷在妻子的轎車保險桿下方,裝上GPS定位器,妻子將轎車送廠維修時,被保養廠發現這個定位器,妻子提告妨害秘密罪,柯先生辯稱與妻子雖然分局但尚未離婚,想知道她的消息,才這樣做。不過,法院認為這樣是無故的不法手段竊錄非公開的活動,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隨著現在科技越來發達,民風越來越開放,小倆口交往時愛的你儂我儂而自願拍攝私密影片、裸露照片,這種情形越來越多。兩人感情融洽的時候,做什麼都覺得美好;但是一旦分手或離婚,如果未能謹慎處理,所有這些曾經屬於兩人的私密影像記錄或個人資料等,都可能被作為報復手段而公之於眾。除了個人資料外,最常見的就是散佈另一半的裸照、性愛影片。但是這些行為可都是違法的唷!
鄰居間原本以和為貴,但若有了嫌隙,恐怕就難住得安穩,為求自保,裝個監視器無可厚非,但如果是裝在家門外面,其公共社區或公寓大廈裝置監視器,到底是為了居住安全、防竊盜或是監視鄰居或是搜證目的等,不得而知。會不會侵害到別人的隱私權,構成刑法所謂妨害秘密罪呢?
天王巨星張學友之前在台灣舉辦演唱會,事後發現有人在現場側錄及負責舞台設計布置公司的負責人臉書貼出相關資訊,乃認該行為涉有侵害著作權與刑法洩露工商祕密罪嫌,因此提出刑事告訴。
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男女朋友或夫妻睡覺時,偷拍另一人睡姿,構成犯罪嗎?
大多數人都知道,若偷拍別人私密部位,會違反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但若未拍到私密部位也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嗎?
無故偷偷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像是在抓猴時,偶爾會對煎夫贏婦偷錄音,曾有判決認為探知外遇,不是「無故」,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但是但是,卻成立違法通訊監察罪。
曾有新聞報導,某位海巡署王姓士官長為查緝私菸,擅自在陳男車內裝設GPS衛星定位器。不過,檢察官就王士官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