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購買權之「同一價格」實為「同一條件」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這個「同一價格」,是否意指除了不動產買賣價格外,其他諸如付款期程、瑕疵擔保、稅規費、仲介費、拆除清運費等條件,一同包括在內?換言之,在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出售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如欲「合法行使」優先購買權,是否除了買賣價格外,亦須照單全收買賣契約上的其他買賣條件?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這個「同一價格」,是否意指除了不動產買賣價格外,其他諸如付款期程、瑕疵擔保、稅規費、仲介費、拆除清運費等條件,一同包括在內?換言之,在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出售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如欲「合法行使」優先購買權,是否除了買賣價格外,亦須照單全收買賣契約上的其他買賣條件?
一般人或許認為,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都可以易科罰金,好像不是什麼大事,所以常常發生雙方起糾紛,無論是感情、債務、行車或其他各種糾紛,有人就不理性地胡亂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而且有些人認為反正也不是很重要資訊,其他人也很容易查到像是電話、地址資料,所以吵架公開資訊,就認為沒什麼大不了,這些觀念都有問題。實際上,非法使用他人個資,是有可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並不算輕的一個罪刑
現行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仍然規定公開招標必須要三家合格廠商的緣故,有些履約條件較差的標案,往往無法一次決標,必須要等到第二次開標,得免除三家廠商的限制後,機關才能夠與廠商簽約。然有的機關承辦人貪圖時間,且為避免招標作業的麻煩,會明示或暗示廠商去找無得標意願的廠商來陪標,若東窗事發,投標廠商在實務上可能成立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術圍標罪以及刑法的偽造文書罪,那麼機關承辦人會成立什麼刑事責任呢?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該:「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假若違反前述規定,而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構成刑事犯罪行為。
美國川普政府與北京方面本月11日結束貿易談判,白宮並在12日發表聯合聲明,同意在接下來90天內下調雙邊關稅。然而,關稅也不是說升就升,說降就降的,任意調降關稅在法律層面上可能會面臨一定的風險,在美國各州就有控訴川普調整關稅,顛覆憲法秩序的情形:加利福尼亞州於4月16日發起訴訟,指控關稅嚴重損害州經濟命脈。一週後,由民主黨總檢察長主導的12州聯盟也提出訴訟,控訴川普的關稅措施「顛覆了憲法秩序,給美國經濟帶來了混亂」。企業和組織團體也紛紛提起訴訟。
當碰到大型矚目賽事像是中華隊比賽,有些店家就會用電視開直播給顧客看,一起為球員加油,這可能涉及公開播送行為,在轉播權越來越被各大媒體業者重視的情況下,觀眾要觀看球賽轉播,原則上都要購買他們的頻道授權才能看,豈能老闆一人購買,全店顧客享用?電視如此,廣播節目也是如此,若節目中有音樂的情況下,權利人也會質疑為何有店家的收音機音量如此之大,全店都聽到?難道是有取得公開播送權嗎?
常見有老人因年輕時未扶養子女,等到自己年老了,住進安養機構,子女表示既然你當年不養我,我現在也不養你,於是向法院主張應免除扶養義務,家事法院經調查相關證據後,認為確有其事,裁定子女免除對父親的義務。此類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新聞越來越多,民眾對於相關法律規定也多少有些了解,但常有人問,法院裁定的效力是向未來生效,還是可以溯及既往呢?
依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民眾到警局報案、做筆錄時,有時候警方會要求報案者提供「證人」的資料,以利警方聯繫他們。然而,若報案者手上確實有證人的個人資料,但因為種種原因,不方便提供證人資訊給警方,在這個注重個人隱私、稍有不注意就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時代,如果將這些證人資訊提供給警方,是否有觸犯個資法的疑慮呢?
我國在今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長者飼養寵物陪伴之情況愈來愈普遍,若飼主先於寵物過世,假如沒有其他親朋好友可接手照顧情況下,寵物可能變成孤兒或浪浪,而隨著不婚族、獨居族等等家庭或生活結構變化,寵物陪伴終老的情形,愈來愈普遍。因此,寵物託孤問題會是所有養寵物的主人,都應該關心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