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政府採購法修法草案爭點之四:停權處分不再視為行政罰
現行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採購公報停權的通知,向來被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最高行政法院103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認為屬於或類似裁罰性之不利行政處分,可以提起撤銷訴訟救濟,且依照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裁處權時效為行為後的三年,且此不待招標機關知悉與否,只要行為終了就會開始起算。然本次草案卻一改行政法院的見解,認為非屬行政罰或是裁罰性的不利處分…
現行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採購公報停權的通知,向來被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最高行政法院103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認為屬於或類似裁罰性之不利行政處分,可以提起撤銷訴訟救濟,且依照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裁處權時效為行為後的三年,且此不待招標機關知悉與否,只要行為終了就會開始起算。然本次草案卻一改行政法院的見解,認為非屬行政罰或是裁罰性的不利處分…
這次工程會11月11日政府採購法修法草案的第三個重要爭點,就是草案第101條第6項規定,允許廠商舉證自己已盡監督義務,且無獲得不法利益的免責事由。投標廠商往往都是公司法人,法人不可能自己做事,若有不法行為,必然是代表人、經理或其他員工所為,然公司可能過往已有監督制度,若員工故意違反公司制度,擅行不法,要公司負擔其實非常不公平,也違反行政罰法要求行為人必須要有故意或過失的主觀要件要求。
關於藝人曹西平過世之身後事及繼承問題,引發法律爭議,該如何處理呢?因為乾兒子並非法律上收養的兒子,不具有法律上親子關係,亦即沒有繼承權,所以發生二個問題,首先是後事處理問題,既然雙方非法律上父子關係,身後事可能要由繼承人兄弟來處理,不過據報導乾兒子應該是有取得相關授權後,得以乾兒子身份處理曹西平的後事;其次,關於遺產部份,要如何處理呢?假若曹西平合法立有遺囑而將全部遺產贈予乾兒子,是否會影響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利,這樣會有法律效力嗎?
工程會於今年11月11日公布的政府採購法修法草案中,第二個相當重要的變革,就是關於停權制度與刑事追訴間的連結,現行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涉採購法特別規定之犯罪時,廠商應經一審判決有罪者,才能以本款刊登採購公報,白話來說就是列入拒絕往來的採購黑名單,除非適用他款情事。換言之,若廠商僅受採購法之犯罪的「緩起訴處分」,就不在本款停權效力的射程範圍。
工程會於今年11月11日公布了政府採購法近年最大規模的修法草案,其中就招標機關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的的部分,做出了重要的修正,將原本比照行政程序法的五年消滅時效,縮減為知悉或可得知悉後兩年,並加上決標、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後十年的限制,大幅限制了招標機關的權力。
雖然圖案或文字具有識別性就能申請商標註冊,然而不是有識別性就像有尚方寶劍,可以暢行無阻,主管機關還是有可能依據商標會與其他商標混淆,而核駁申請。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已經知道商標的識別性可以分為「先天識別性」與「後天識別性」,而「先天識別性」是指商標因為本身的設計,已經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的功能;那麼,如果自己創作的文字或圖樣不具有先天識別性,其實仍然可以透過取得後天識別性,註冊成商標。
前幾天北捷及誠品南西店隨機殺人案,引起社會大眾的討論,過往此類事件較在其他國家出現,像是美國(族繁不及備載)、日本(2008年的秋葉原隨機殺人事件,死亡7人)、歐洲(2011年的挪威爆炸槍擊事件,死亡77人)、中國大陸(2024年的珠海1111駕車撞人案,死亡38人)等,但臺灣近年來開始發生類似案件。因此,對於這種持有凶器的歹徒,該如何因應及正當防衛的問題,引發討論。
非常感謝美麗又溫暖的主持人家頤邀請我們,透過這次寶貴的機會,與大家一同聊聊旅遊旺季常見的消費糾紛,以及旅客在訂.
什麼樣的圖案或文字可以申請商標呢?商標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從法條規定得知,商標可以是文字、圖案、動態、聲音或是混合的產物,但是商標都需要具備「識別性」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