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已通知而尚未刊登為黑名單廠商可否參與投標?
機關辦理採購,可以規定廠商之基本資格;其次,針對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還可以另規定投標廠商的特定資格,例如應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此故,就前述廠商的基本資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4項規定,訂立了《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先說何謂巨額採購?採購金額之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就是屬於巨額採購。
機關辦理採購,可以規定廠商之基本資格;其次,針對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還可以另規定投標廠商的特定資格,例如應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此故,就前述廠商的基本資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4項規定,訂立了《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先說何謂巨額採購?採購金額之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就是屬於巨額採購。
摘要:為確保投標廠商具備履約能力,立法者參酌稽察條例、審計法施行細則等法令,於政府採購法明文規範廠商投標時應具備的資格。如按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機關辦理一般採購時,得依實際需要,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近日新聞報載,台北客家文化主題公園的漏水改善工程爆發弊案,廉政署除發動搜索外,另約談得標廠商及協力廠商等。如果是「分包廠商」(即新聞中之協力廠商)對採購公務員行賄的話,除了刑事責任外,是否也會被處以停權處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