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高雄攤販賣吉伊卡哇的著作權法律問題
日前高雄市政府觀光局推動的「2025 Kaohsiung Wonderland高雄冬樂園」與知名角色「吉伊卡哇」合作,推出大量吉伊卡哇周邊商品。豈料,有不少攤販也在販售吉伊卡哇商品,似乎未經合法授權,警方聞訊到場取締疑似盜版的攤販,並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第1款及著作權法將之移送地檢署偵辦。
日前高雄市政府觀光局推動的「2025 Kaohsiung Wonderland高雄冬樂園」與知名角色「吉伊卡哇」合作,推出大量吉伊卡哇周邊商品。豈料,有不少攤販也在販售吉伊卡哇商品,似乎未經合法授權,警方聞訊到場取締疑似盜版的攤販,並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第1款及著作權法將之移送地檢署偵辦。
在採購標案屬於「技術服務」類的時候,例如:找人畫設計圖、寫服務建議書等,考量到廠商在投標的時候就要投入大量成本,如果最後又沒得標,不免嚴重降低廠商投標的意願,使得機關難以決標,採購法第22條第2項所授權制定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6條第1項就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機關對其他得獎圖說之使用條件及其範圍或權限,並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允許機關對於沒得標的廠商,發給獎勵金,當然也不是說只要投標就會有,機關可以限制需要評選達到一定的分數或名次者才有獎勵。
電視台主張分享超連結的行為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的擬制侵權,也遭智財商業法院駁回,法院認為該款要件有三,分別是「⑴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⑵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⑶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但使用者透過該連結只有觀看電視節目的效果,沒有「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的效果,遑論有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如果觀眾本身單純觀看盜版節目,不算是公開傳輸或是重製行為,那麼分享盜版節目的超連結也不會構成前述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的擬制侵權行為。
有位民宿老闆就如上述,在民宿裡面擺了台伴唱機,然遭到伴唱帶代理商發現該民宿伴唱機使用的歌曲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是盜版伴唱機,代理商沒有透過檢察官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沒想到法院卻判決被告無罪,這是怎麼一回事呢?難道是伴唱機不用取得授權嗎?其實不是這樣。
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在於權利人提出自訴的法條分別是著作權法第92條的違法公開播送罪、第93條第4款的引誘侵權罪,但是法官認為客人在民宿唱歌並非「公開場合」,所以不是「公開播送」,自然沒有違法公開播送的問題,這一點和過去智慧財產法院有些判決對於KTV包廂是否屬於「公開」的見解類似。至於引誘侵權罪的部分,雖然民宿老闆承認伴唱機是從對岸進口,但進口當時有要求賣方提出證明,認為歌曲都是有經過授權的,雖然法院檢視那份證明書後,發現授權範圍僅限於中國大陸地區,不及於台澎金馬地區,換句話說,在台灣地區使用該伴唱機,仍然應該要另外取得權利人的授權才是,然由於著作權法第93條第4款之引誘侵權罪,所依據的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限於「明知」,如果老闆主觀上不知道這台伴唱機在台灣地區還要取得授權,就不算違反著作權法前述第87條、第93條的相關規定。
報載有位台中地區的大學系主任以學生的名義報名研討會,並指示另外一位研究生將該學生的論文濃縮,並偽造簽名投稿,系主任說自己沒有犯罪故意,說前述行為是系所的傳統,判決書提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學弟妹拿學長姐的論文發表,我不確定是全校慣例還是全國慣例還是只有我這麼做等語(本院卷第53頁),可見被告所稱之傳承、慣例,僅係其為指導學生發表論文之便所自行創設,並無任何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法規命令、規則或慣行、習俗為據,亦無長期受眾人遵循,而具合法之確信,是縱使被告確有長期、多次為相類行為,亦不能因此積非成是而就地合法……」,法院認為這位教授所說的傳統就算真有其事,也不能「積非成是」,化非法為合法,該投稿等行為,確實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遭提告違反著作權法、刑法偽造文書罪,也是當然。
COS周邊營利之前,為避免著作權人後續法律動作,還是事先取得授權比較好。
民眾一定要注意,自己擁有合照的著作權,但不當然能夠使用他人的肖像權。著作權的效力在於禁止他人未經授權的使用,且和肖像權相互獨立,就算民眾和名人合拍取得照片的著作權,只是能夠取締他人對於照片的侵權使用,自己若要使用該照片作為「行銷」使用,絕對要有法律上理由(例如:言論自由)或是契約依據,否則很容易吃官司的!
我們常常看到補習班張貼廣告,說某某人是該補習班學生,在補習考試後獲得榜首之類的文宣廣告。但是,這些榜單都是真的嗎?假若造假榜單,可會有刑事責任!
很多人逛夜市都會看到攤商賣的各式各樣玩偶周邊,其中不乏許多知名動漫作品,例如最近紅透半邊天的鬼滅之刃、小朋友最喜歡的寶可夢等等,但最近有新聞指出,其實這些是有違反商標法疑慮的。
在電視節目或是直播朗讀他人著作,屬於公開口述行為,涉及使用他人著作之問題,若是經過授權或得到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乃無問題,若未經同意的行為,則會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