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陪標緩起訴之刊登採購公報的停權問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第2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機關發現廠商有前述情形,則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上,就是借牌被停權的規定,也就是說,借牌的情形,就算是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未被起訴或未被判決有罪,都是可以被停權的。
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第2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機關發現廠商有前述情形,則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上,就是借牌被停權的規定,也就是說,借牌的情形,就算是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未被起訴或未被判決有罪,都是可以被停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