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搶票程式算是文創法上的「不正方法」嗎?

據報導,因為本案目前是修法後的第一案,以往沒有前案能參考,必須要從立法資料去找解釋。當初文化部的立法理由提到:「……鑒於國家應扶植藝文活動之發展,使民眾均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之機會,故國家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遏止不法加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或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藝文表演票券之行為,而文創法之立法目的即係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爰於本法新增第十條之一規定,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暨保護民眾平等近用文化之權利……」,所以應該是這個行為會影響或關乎到「民眾平等參與藝文活動之機會」、「有助於扶植藝文活動之發展」,「維護健全的市場機制」,才需要定義這是不正方式。而嚴格來說,寫個程式替人搶票未必是符合立法當初要處罰的目的。文化部有明說的,是針對黃牛的部分,而非搶票的部分,所以工程師主張自己只是收手續費、非黃牛,不應依照本法處罰,仍有其道理。

文創工作者的利多! 文化部公告「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草案

承包過勞務採購的文創工作者大多知道,在現行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下,採購契約的履行成果,如果產出智慧財產權時,往往會約定歸屬於招標機關所有,甚至,還不乏連著作人都約定為是招標機關,讓文創作者連著作人格權都喪失的情形,例如去年知名廣播人馬世芳就抗議原民電台採購契約不夠尊重文創作者,進而拒絕和電台簽約的情形,可說是文創界的一大新聞。考量到這種狀況,文化部近日公告「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草案,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