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可陳報對受監護宣告人之債權嗎?
「人要走了,大家就開始搶錢了!」這是一句值得深思又細思極恐的話。當成年人有重大傷病致喪失意思表示能力時,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人要走了,大家就開始搶錢了!」這是一句值得深思又細思極恐的話。當成年人有重大傷病致喪失意思表示能力時,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先談何謂「分項複數決標」:
近日智慧財產局發布函令,稱學生在考試中的答題結果若是符合著作權法要件者,也應該受到保護,許多人看到這一個函釋感到十分疑惑,如果說老師絞盡腦汁所想出的題目,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或許不會太讓人訝異,畢竟有些新聞都提到補習班剽竊學校教師的前述題目,作為自己的測驗卷內容,但學生的答題結果,怎麼也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呢?
近日新聞報導有幾位知名網紅涉嫌在網路上提供下載不法影視軟體的教學,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權,刑事局經境外著作權人團體「日本一般社團法人內容產品海外流通促進機構(簡稱CODA)」檢舉後,將上述網紅全數移送法辦,根據報導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涉案,均獲得交保。涉及不法硬體、軟體侵害他人視聽著作權的情況雖然不罕見,例如先前被控侵權的數位機上盒案,就有諸多法院見解,對於直接協助境內外機房重製片源的被告,原則上都有可能違法。而本案據報導僅是提供不法軟體的安裝教學,讓使用者可以將軟體安裝在蘋果手機中,卻一樣遭到刑事追訴,被控違反著作權法,說到底,這些人究竟涉嫌違反了哪一條法律呢?
政府採購契約之成立,除應受一般民事法律規範外,尚須受政府採購法(以下僅列條號者,均同)相關法規之規範。其立法宗旨,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因此,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政府採購法第1條、第6條第1項規定參照)。
按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規定,所謂複數決標是指機關在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其決標方式有二,其一為「分項報價,分項決標」;其二為「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數量依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標價」。複數決標的其中一項機能即在於採購的品項繁多或對供貨數量有一定需求,為分散貨源而採取之機制之一;又所謂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購,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之契約,且開口契約並非為約定為一定數量之採購,採購數量僅為預估需求數,容許機關保留在該期間及金額範圍內得向得標的廠商採購。那如果今天在複數決標開口契約,機關既在發生複數得標的廠商中可以選擇該履約標的的採購數量,可以只對其中一家集中採購嗎?
機關辦理政府採購的公開招標過程中,應先將各項招標文件提供廠商領取(政府採購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參照),又此項招標文件,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政府採購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參照)。通常的招標文件會隨招標機關之需求及採購類型的不同而為不同之設計,一般而言,會有投標須知、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契約條款、採購規範、押標金及保證金格式等文件供廠商領取。然而,政府採購的文件繁多,契約條款所涉及的權利義務眾多且文字有時並非平易近人,若在投標前已對招標文件有疑義,那該怎麼辦呢?
新聞報導指出,日本男明星「山下智久」現身歌手周杰倫大巨蛋演唱會,要從松山機場離台時,疑似松山機場貴賓室工作人員,將山下智久進入貴賓室的憑證拍照,並上傳至個人IG限動。由於該照片清楚顯示旅客姓氏、航班編號、座位號碼等資訊,涉及旅客個資外洩的問題。松山機場聯合貴賓室,是由台北市航空運輸公會委託高雄空廚經營,搭乘多家航空公司商務艙等級的旅客可進入休息。承攬該貴賓室的高雄空廚,對於發文員工造成旅客困擾深表歉意。
瓊瑤奶奶近日往生,留下諸多膾炙人口的經典著作,就改編成影視劇本來說仍有相當巨大的潛力,這些著作在瓊瑤奶奶身故後,法律仍會保障它嗎?其實是肯定的,事實上像是金庸、古龍這些華文大作家過世後,他們著作仍受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的保障,著作財產權可以被親屬所繼承,若有人要改編成影視、遊戲等,都需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的。
寫出《還珠格格》、《情深深雨濛濛》、《庭院深深》等膾炙人口作品的名作家、編劇瓊瑤日前於家中燒炭自殺身亡,更於臉書留下「當雪花飄落」一文說自己已經「翩然」而去。不過,因瓊瑤在她死亡前一日已寫好遺言並交代秘書於其死後發該篇臉書文,而有認為秘書知悉瓊瑤有自殺意圖後未為提供救助的行為恐涉及遺棄罪嫌;另有認為遺棄罪的成立要件是遺棄無自救能力之人才可能構成,那知悉他人有自殺意圖而未為阻止,是否有可能成立遺棄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