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關稅協議要經過立法院同意嗎?
美國川普政府的對等關稅大限已至,川普總統透過擴大解釋「緊急狀態」、「國家安全」等不確定法律概念,繞過國會監督,將對世界各國或經濟實體課徵至少百分之十的「對等關稅」,以這種極限施壓的方式迫使貿易夥伴讓步。台灣雖與美國達成框架協議,然仍遭美國課徵高於日韓的百分之二十對等關稅,與越南、孟加拉、斯里蘭卡相同級距,而行政院與美國達成的關稅框架協議,就是最終定案了嗎?
美國川普政府的對等關稅大限已至,川普總統透過擴大解釋「緊急狀態」、「國家安全」等不確定法律概念,繞過國會監督,將對世界各國或經濟實體課徵至少百分之十的「對等關稅」,以這種極限施壓的方式迫使貿易夥伴讓步。台灣雖與美國達成框架協議,然仍遭美國課徵高於日韓的百分之二十對等關稅,與越南、孟加拉、斯里蘭卡相同級距,而行政院與美國達成的關稅框架協議,就是最終定案了嗎?
依照行政法人法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條規定:「本院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國防部。」,也就是將中科院定位為「行政法人」,原則上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而適用中科院自己制定的採購規定,除非是有該設置條例第4條所稱:「公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院視為公務機關,國防部視為其上級機關。」,也就是「緊急採購」的情況,像是:「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根據新聞報導,去年10月間馬來西亞籍的女學生遭到我國國民殺害,家屬跨海請求賠償,並申請被害人補償,而橋頭地檢署已審查完被害人補償的申請,等待家屬提供資料,以進行後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