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捷採購與黑名單的法律問題

依照工程會過往函釋:「公司併購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於該消滅公司原應拒絕往來(停權)之處分期間內,如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時,不得使用或主張該消滅公司名義之任何證明或文件(如消滅公司具有之任何資格或實績等),若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提出者,採購機關應不予採認。」,是將併購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看成新的公司,但不可以用已經被停權的公司的名義提出證明或文件。

曾文水庫清淤案的採購法停權議題

採購法第66條第1項所稱的:「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請求除解除、終止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以外的「損害賠償」;只是有時該規定對於招標機關來說,廠商即使轉包,不被採購法允許,然若履約、驗收都沒有問題,有時候未必會採取後續的法律行動。

工程採購中,廠商得否拒絕機關的指示變更?

,開始施作工程的過程中,甲機關因認為原始設計之工法有窒礙難行的疑慮,因此指示(建議)乙廠商變更施作工法,乙廠商則以新實施工法之價金、工期、施工內容等已逾原合約範圍,在廠商尚未承諾前,並沒有履行義務而拒絕施作,甲機關因此通知解除契約

政府採購常見爭議

近年來,陽昇法律事務所處理相當多政府採購爭議案件。無論是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最多的當然是履約爭議及追繳不良廠商之押標金或保證金或停權等問題。政府採購事務,相當繁雜,不管是機關或廠商,稍有不慎,就容易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