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92號解釋:以營利為目的購入毒品就構成販賣毒品既遂罪?

從前,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稱:「……販賣鴉片罪,……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稱:「所謂販賣行為,……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其犯罪即為完成……屬犯罪既遂。」

毒品罪太重,違憲!

大法官今天做成釋字第790號解釋,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12條第2項之罪,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應於解釋後公布一年內修正,如果未修正,法院可以直接將法定刑減半。是近年來又一個依照比例原則,宣告刑法刑度太重的解釋。

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幾公克會有罪呢?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一、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二、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參考附表一)。四、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參考附表二)。

天地有情,人間有愛,從輕量刑?

日前新聞報導:一名念到台大碩士的江姓男子,日前為了拯救癌末的妻子,鋌而走險網購大麻藥丸被捕,而妻子也在不久後離世,江男一邊承受愛妻離世的痛苦,一邊要面臨刑事官司。最終審判出爐,法庭見江男與妻子鶼鰈情深、不顧背上前科自毀前程的風險,救妻心切而犯下罪刑,特此網開一面將原本7年刑期改為1年9月,並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