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普發現金一萬元於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

近來有個新聞提到,政府宣布在114年11月普發現金一萬元,有父母對就讀國中之未成年子女表示「你沒有繳稅,不能拿這個一萬元,我給你50元就好」等語,引起熱烈討論。事實上,這涉及幾個層次的法律問題:一、未成年人受領這筆錢是否須經父母同意?二、未成年人是否可自己管理這筆錢?三、父母可否使用這筆錢?

【民事】不小心讓患有罕見疾病的人受傷要賠償嗎?

台南一所小學發生校園意外,一名患有罕見疾病「纖維性骨失養症」的二年級女童,被同班洪姓男童跳躍撞擊後,導致左股骨幹骨折。法院判決洪童及其父母需賠償約53萬元,仍可上訴。

【刑事】青少年加入詐騙集團可能害父母被求償到破產

暑假季節又要來臨,青少年學生有的會想要打工賺點零用錢之類的,切記要找到正當合法的工作來打工,千萬不要從事違法犯紀的工作,尤其是不要想賺快錢或和詐騙集團成員來往,否則,很容易被引誘而陷入未知的危機,或是被利用為小幫手而成為詐騙集團的幫助犯。雖然所有被騙的錢都是被主謀或大哥們給拿走了,但是參與詐欺犯罪的青少年除了構成刑事犯罪,同時可能要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若有被害人要求償的話,這時父親、母親也可能因此要負擔鉅額的連帶賠償責任,非常划不來。

民法修正,除了成年,訂婚、結婚年齡也都有變動

民法於109年12月25日進行重大修正,將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之規定,修改為「滿18歲為成年」。而此次修正條文之重點,除了規定18歲為成年外,也有多項配套條文修正之,例如:

112年1月1日起十八歲即成年,「大小孩」怎麼辦?

舊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之規定,已於民國(下同)109年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往下修正為滿十八歲成年,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換句話說,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大學生,在過去原則上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7條)、訂立契約須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民法第79條)等等限制,從明(112)年1月1日開始,將全面解除。(注意:法定代理人行使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等權利,依民法第1086條及第1089條規定,須「全體」同意或追認,這是實務上常常被忽略的重要細節!)

民法修正後,父母無須為已滿十八歲的子女負連帶責任

在今年年底將投票複決關於十八歲以上之國民有無參政權修憲案之餘,之前民法修正滿十八歲者即成年之規定也將於2023年起施行,屆時國民擁有完全行為能力的門檻,將不再如同過去為二十歲,而是修正為十八歲,只要滿十八歲,國民就是「大人」了。但這項修正,並非只有給予這些年輕人「權利」,同時也有點義務的責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