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遊樂園跌傷之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問題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遊樂園確實未提供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服務。亦即「按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消費者保護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認為遊樂園應就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一節,負舉證之責。但是,甲於下車時因下車處凹凸不平並有黃土、沙子、碎石、落葉等雜物以致其踩踏時滑倒,足認系爭下車處之地面不具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之安全性。再則,遊樂園提供之服務具有危險性,即該爭下車處地面欠缺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有令人失去平衡滑倒之虞,可見提供之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卻於本件事故發生時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而於甲滑倒受傷後,在發生意外的地點加設水泥鋪面,同時設立新的警告標語與漆上黃線警示,足見園方在事故發生前,現場並未提供合理的安全措施,因此判決遊樂園應賠償包含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下同)100多萬元。

誤用巴西壞蛋製造產品,廠商能以不知情免責嗎

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從條文文義來看,就商品有參與設計、生產、製造或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如果企業經營者違反該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網購商品拆封了還可以退貨嗎?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依消保法解除契約,需要付賣家違約金嗎?

有些在露天、蝦皮等網路購物平台販賣商品的賣家,會在商品說明頁面或是賣場首頁記載類似「如欲取消交易須支付10%違約金(或手續費)」的文字。如果消費者購買後又後悔了,想向賣家取消交易,有支付賣家違約金或手續費的義務嗎?

特斯拉降價前購買的車主可以求償嗎?

新聞報導指出,台灣特斯拉公司2019年3月間宣布大降價,有車主在2018年及2019年初購買的人,覺得自己成了冤大頭,多位買了Model- S、Model -X車款車主提出訴訟求償,車主主張特斯拉公司降價前,至少需數月到半年檢討、決策及公告,特斯拉無預警的宣布降價,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又刻意欺瞞及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導致受損失應賠償價差。特斯拉則抗辯價格、優惠,都揭露在官方網站上,並無隱瞞,其後的降價價是考量全系列車輛售價,當時正處於研議階段,並無揭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