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員工洩密無罪但侵害公司著作權的刑事案例

  著作權和營業秘密都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部分,都是企業、公司用以保障自己財產的一項工具,然二者相比,營業秘密的要件卻相當嚴格,如果不具有秘密性,或是沒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沒有產業利用價值[1],都不受營業秘密的保護,刑法的工商秘密的標準雖然較營業秘密寬鬆,然是否具有合理的保密措施,仍是判斷是否成立工商秘密的一大因素。相較之下,著作權只要符合最低創作性,基於小銅幣原則或是美學不歧視原理,素人所寫的一篇文章、小孩畫的一張圖、拍攝的一張相片,都有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比起營業秘密,公司更多時候其實是可以利用著作權法來保護自己的利益的。近日有則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刑事判決就充分闡釋了這一點。

聯電與美國司法部之美光營業秘密案認罪協商的啟示

美國司法部起訴聯電侵害美國美光(Micron)公司營業秘密的刑事案件,聯電以認罪協商落幕。聯電承認竊取美光商業秘密,被課以6千萬美元之罰金,同意協助美國司法部調查同案被告福建晉華積體電路公司,美國司法部給予聯電三年緩刑期間,撤銷對聯電的其他刑事指控及民事禁制令請求。

你的甜點配方或料理食譜,可禁止學生傳出去嗎?

現在坊間流行各種餐飲或甜點教學,網路上一大堆烘焙、料理、烹飪教室,想學馬卡龍、檸檬塔、辣子雞乾椒鍋佐麵疙瘩、義大利麵、佛跳牆……,什麼都有。有些大師或網紅級的老師,一堂課的費用還不便宜呢!教學過程中,有的老師會提供食譜或製作配方等,學生就照著老師的食譜或配方去操作。

惠普與廣明之反托拉斯訴訟評析

惠普提告廣明光電之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案,美國南德州聯邦地方法院近日由陪審團就事實認定部分,作出決定並認定有參與價格操縱,因此判決廣明敗訴。依廣明公開資訊站公告,其就前述反托拉斯訴訟乙案之增補判決(Amended Final Judgment)增補損害賠償金額至4.39億美元,表示不服將提出上訴。

國家情報工作法裡的營業秘密保護規定

國家情報工作法近日修正,政府如國安局等情報機關考量到既有法律未明文將境外勢力刺探營業秘密的行為,列入情報機關的偵蒐工作,基於展現政府與立法者對相關事務之重視,執政黨特別提案將此納入偵蒐範圍,明確賦予情報機關可以蒐整經濟情資。提案立委趙天麟則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為宣示政府防堵經濟間諜、商業間諜的決心。

營業秘密歸屬與大規模挖角問題

實務上,為了避免雇主與員工對於營業秘密歸屬產生爭議,都會建議雇主在僱傭契約中,明文規定受僱人於受僱期間內之工作性質與職務範圍,並且日常工作中嚴格要求工作日誌的撰寫與紀錄,及明文約定營業秘密屬於何方所有,通常都是約定雇主所有;總之,關於工作日誌之紀錄及相關工作性質細部內容的明文化,都有利於營業秘密歸屬之認定。

網路可查得或未分級閱覽之資訊,算是營業秘密嗎?

某一案例,檢察官起訴認為,被告從群創公司離職後,至和輝公司任職,持續與仍任職群創公司之A、B聯繫詢問群創公司在產品投入生產時(即Release),有哪些可能危害產品品質之生產流程確認項目,併以製造部品質組組長之身分可得下載、閱覽之群創公司「CF新產品製程Release Check List」文件,該文件係群創公司為CF(Color Filter即彩色濾光片)新產品製程進行整合之確認表單,可供CF新產品製程之生產線得以順利、有效提高生產之良率品質及速度,進而使群創公司在CF產品之製造與銷售保有競爭優勢,此「Release Check List」文件也是群創公司為確保營業秘密不致外洩之「DCC文件控管中心」內所列管之營業秘密文件,不得對外寄送或流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