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權是一種權利嗎?

關於「配偶權」的概念,我國法院向來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的「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所以在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就是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車禍賠償糾紛所衍生之誹謗罪問題

有一件新聞報導指出,某牙醫師駕駛車輛與陳女發生車禍,被法院判賠8萬多元,因為陳女一直拿不到賠償金,於是上網公審該牙醫師,還駡他在法院開庭時裝窮,隱暪自己為牙醫師身份。該牙醫師不滿被公審而反告陳女,但檢察官認為陳女所述為事實,給予不起訴處分。

死亡車禍之被害家屬精神慰撫金如何計算?

發生死亡車禍,被害人家屬對於不法之加害者,通常會加請求損害賠償。其中,精神慰撫金是請求項目相當重要的一塊。依據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法律用語叫「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民間用語叫作精神賠償或精神慰撫金。

不在乎人命!工程車滑撞太魯閣號 法律不應失能!

工程車滑撞太魯閣號事故與法律失能
台鐵太魯閣號與滑落邊坡的工程車發生碰撞,致生嚴重死傷事件,引起國際媒體關注。此事件突顯台灣交通,始終如一危險,除了交通硬體或設施等問題,更重要的是國民交通法意識的欠缺,工程車如此離譜從天而降,就是最好的證明。

老師讓學生坐「特殊座位」的法律責任

假若有惡意讓學生坐「特殊座位」之情形,而達到變相懲罰或造成學生被貼上不良標籤的狀況,造成學生心理健康受損害,學校可能要負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也就是說,就算身體沒受物理上傷害,心理健康的傷害,也是可以請求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