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偽造著作權人簽名撤回告訴的刑事責任
很多人都知道著作權法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以遭人提告涉及侵權時,會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只要在第一審言詞辯論前撤回,無論和解內容如何,原則上法院就告訴乃論之部分僅能為不受理判決;而法官或偵查檢察官也多會鼓勵當事人和解協商,盡量避免有罪判決,否則即使在第二審達成和解,法院頂多也只能下緩刑判決,對於告訴人或被告都非圓滿結果。然即使如此,近日新聞報導有被告竟異想天開,以偽造告訴人的簽名而向法院撤回告訴的荒唐事,結果撤告不成,反多一條罪名。
很多人都知道著作權法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以遭人提告涉及侵權時,會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只要在第一審言詞辯論前撤回,無論和解內容如何,原則上法院就告訴乃論之部分僅能為不受理判決;而法官或偵查檢察官也多會鼓勵當事人和解協商,盡量避免有罪判決,否則即使在第二審達成和解,法院頂多也只能下緩刑判決,對於告訴人或被告都非圓滿結果。然即使如此,近日新聞報導有被告竟異想天開,以偽造告訴人的簽名而向法院撤回告訴的荒唐事,結果撤告不成,反多一條罪名。
近日新聞報導,台北市西門町有某知名KTV的歌庫遭檢察官認為有二十八首歌曲未經授權,經依法提起公訴,負責人到庭時表示不知情,並表示公司對於授權事務皆係由其他同仁負責,他不知道歌庫中有盜版歌曲,遭法院質疑是否真的是負責人?對於此種公司同事涉及侵權爭議,公司負責人本身一定會有責任嗎?其實未必。
多家電視台一起提到安博盒子的民事案件,先前在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審理時(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26號判決),以.
日前傳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放置在門口的公共藝術品,竟遭日本知名藝術家木野智史指控抄襲,近日經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一審宣判,認定該公共藝術品確屬侵害著作權,提供該藝術品給執行署的葛菲雅奇公司與兼任負責人的知名藝術家蔡文祥遭法院判決應賠償木野智史新台幣200萬元外,還要負責將涉嫌侵權的藝術品銷毀,消息一出,引發網友譁然。
電子商務時代,廣告文宣內容遭同業「致敬」是常見的事情,也衍生許多著作權法的爭議,例如許多網路賣家直接取用別人的商品圖片,就曾遭最高法院認定有罪,那如果是廣告的文字部分,與同業的相似,是否也會有著作權法的問題呢?智慧財產法院最近的判決是認為「不一定」。
社會矚目的大罷免投票日前落幕,以罷免團體的全敗告終。然在投票之前,有新聞報導某罷團主張自己上傳在活動宣傳網頁上的影片,遭多家自媒體剪接使用,侵害渠等著作權,已告到地檢署,目前尚未有結果,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知名律師李怡貞因自己的臉書圖卡遭網紅陳沂截圖使用,一狀告到地檢署,日前經檢察官起訴後,最近刑事法院一審宣判,認為陳沂有罪,並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賠償李怡貞。法院於審理過程中多次希望被告與告訴人和解,畢竟現行著作權法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若告訴人於一審判決前撤回告訴,則法院須尊重告訴人之意思,做成不受理判決,然告訴人可能因被告堅持無罪答辯,不願意和解撤告,故法院最終還是做成了此一判決。
著作權法在2018年時通過了第87條與第93條關於擬制侵害著作權的修法條文,俗稱「伴唱機條款」,將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擴張到處罰「不罰的預備行為」的「幫助犯」。2007年增加第87條第1項第7款的「P2P條款」,P2P程式和這次的伴唱機,本身為廣大網友、使用者用來重製他人著作的工具,提供工具給有犯罪意圖的人,至多就是對於預備行為的幫助教唆,然而廣大的網友抓不勝抓,立法者認為乾脆從源頭打擊,才會修正增訂第87條第1項第7款與第8款的條文,並結合2004年增訂第87條第2項,將幫助犯擴張到陰謀犯。
隨著近年來教育改革,以減輕學生負擔為名,降低學校對學生考試的輔導義務,然而在社會資源並未增加的情況下,同儕競爭依舊存在,學生們依舊要透過數量越來越多的考試,來證明自己的能力,爭取更多的資源和更好的社會地位,補習教育也越來越重要。許多大學生為了通過畢業後的國家考試,不得不付出更多的成本去補習班、購買函授,補習教材的良窳就成了業者間相互競爭的重要關鍵,近日有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認為,業者參考同業的補習教材就構成著作權的侵害,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近日兩大法學資料庫法源和七法間的著作權訴訟一審判決出爐,七法公司除刑事部分遭判決有罪外,附帶民事訴訟也被判決應賠償法源公司上億元。年紀較大的法界人士看到此判決,可能會想到十幾年前法源與月旦兩大法學資料庫間的訟爭,當時以法源的勝利為終結,月旦所屬的元照公司除刑事有罪外,還需刊登對法源公司道歉啟事和損害賠償,許多法界人士就是透過這個道歉啟事知道當年那件訟爭的。或許是強制道歉目前已遭大法官宣告違憲之故,本次只有提到損害賠償和假執行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