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提供侵權軟體的連結會構成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嗎?
近日新聞報導有幾位知名網紅涉嫌在網路上提供下載不法影視軟體的教學,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權,刑事局經境外著作權人團體「日本一般社團法人內容產品海外流通促進機構(簡稱CODA)」檢舉後,將上述網紅全數移送法辦,根據報導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涉案,均獲得交保。涉及不法硬體、軟體侵害他人視聽著作權的情況雖然不罕見,例如先前被控侵權的數位機上盒案,就有諸多法院見解,對於直接協助境內外機房重製片源的被告,原則上都有可能違法。而本案據報導僅是提供不法軟體的安裝教學,讓使用者可以將軟體安裝在蘋果手機中,卻一樣遭到刑事追訴,被控違反著作權法,說到底,這些人究竟涉嫌違反了哪一條法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