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政府採購法修法草案爭點之二:緩起訴也要被停權

工程會於今年11月11日公布的政府採購法修法草案中,第二個相當重要的變革,就是關於停權制度與刑事追訴間的連結,現行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涉採購法特別規定之犯罪時,廠商應經一審判決有罪者,才能以本款刊登採購公報,白話來說就是列入拒絕往來的採購黑名單,除非適用他款情事。換言之,若廠商僅受採購法之犯罪的「緩起訴處分」,就不在本款停權效力的射程範圍。

【採購】小額採購也有借牌陪標的問題嗎?

常參與政府採購的承辦人或廠商一定都聽過「小額採購」,這是指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的採購,可以不用找三家廠商來比價,而直接找特定一家廠商簽約,此時既然只有一家廠商,就沒有實務上常見「湊家數」,找其他廠商陪標的問題;然機關或承辦人此時能心血來潮,要求有三家廠商比價,才決定誰能得標嗎?而如果真的也發生「湊家數」這種「借牌陪標」的狀況時,機關可以把廠商移送地檢署或是刊登採購公報嗎?

【政府採購】營造業借牌相關法律爭議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第1項)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二、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營造業如果有借牌予他人之行為,可能會受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懲處,然而此時問題點有三,第一,是否會有重複論處的疑慮?第二,如果刑事部分遭緩起訴,則是否影響停權或廢止營造許可判斷?第三,行政罰法上三年失權效起算時點?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的陪標廠商緩起訴竟不用被刊登採購公報的案例

政府採購公開招標案件常見有廠商或機關承辦人,為了湊齊公開招標所需的三家投標廠商,去找其他本無得標意願的廠商來「陪標」的情形,目前刑事實務對於此種假性競爭行為,有認為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或第5項「借牌投標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