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超思買雞蛋案真的都不適用採購法嗎?

  去年媒體曾報導畜產會委託超思進口生鮮雞蛋的採購爭議,最後以生鮮雞蛋屬於採購法第7條第2款所稱例外不適用採購法的規定:「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來暫時止住了外界的質疑;然近日經農委會行政調查發現,生鮮雞蛋固然不適用採購法,然雞蛋不可能直接就從境外運過來,中間總需要冷藏倉儲或是支付雞蛋托櫃運費,而此部分卻是由農委會「全額補助」,據報導,農委會在行政調查報告中認為此部分仍有違反採購法的疑慮。據報導農委會將追回補助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然立法委員仍持續質疑,若適用採購法,則本案有無借牌、轉包之問題,仍應由檢察機關進行刑事調查。

從政府採購法看超思公司進口雞蛋事件

工程會就曾經對於「生鮮農漁產品」疑義,提出說明,大略是說「生鮮農漁產品」之性質及不適用採購法理由,主要是生鮮產品為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而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之困難。不過,「冷凍食品(肉品)」,如經冷凍處理,就不符合前述特性,也就非屬生鮮產品。也就是說,冷凍、冷藏食品在採購法的適用是有所不同的,應予注意。總之,若政府要購買的產品有易腐性、生命現象、短期間變化的問題,就不適用採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