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會引進「法庭之友」制度嗎?
近日關乎台灣產業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正在立法院審議,原本打算仿效美國法制,引進「法庭之友」制度,然遭立法委員質疑,認為似乎與台灣現行訴訟制度不合,司法院在統合正反兩方意見後,建議暫時不予增訂,並通過草案初審。這邊所稱的「法庭之友」究竟是個什麼制度呢?
近日關乎台灣產業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正在立法院審議,原本打算仿效美國法制,引進「法庭之友」制度,然遭立法委員質疑,認為似乎與台灣現行訴訟制度不合,司法院在統合正反兩方意見後,建議暫時不予增訂,並通過草案初審。這邊所稱的「法庭之友」究竟是個什麼制度呢?
基本上,男女朋友雙方在交往期間,如果有些私密性行為之類的對話內容,分手後千萬不要亂傳,否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簡稱個資法),是會被判刑的。最近就有類似新聞案例。根據新聞報導指出,一位張先生與戴小姐原本是同事情侶,這對男女朋友分手後,還是共同在某單位的教育訓練測考中心受訓,結果張先生心有不甘,竟於分手後扮演「恐怖情人」,將與戴女討論性行為的猥褻對話連同戴小姐大頭貼剪輯成「淫截圖」放在辦公場所讓同事觀覽,戴小姐提告後,法院判決張先生五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及附條件的緩刑。
近日有民眾主張自己身為跨性別者,到戶政事務所申辦變更性別登記,遭機關拒絕,憤而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相關規範涉及違憲疑義,向司法院憲法法庭提起憲法訴訟,近日遭到憲法法庭駁回,理由是程序不合法,這種未經終局審理的案件,難道就不能直接提起憲法訴訟了嗎?答案是不一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為鼓勵犯罪行為人早日悔過自新,並期節約司法資源、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使案件儘速確定之效而設的機制,觀條文明文〝因而查獲〞,顧名思義犯罪者除提供毒品來源外,尚須所提供來源之人被國家逮捕方可適用第17條而減輕或免除其刑。而問題就出在這裡。所提供毒品來源之上游者被逮捕時,犯罪人之罪刑往往已經定讞,甚至已入獄服刑,如此,根本來不及在刑之裁判前獲得減輕或免刑之可能,而若判決已定讞,欲推翻判決結果,只能循特別救濟程序,即再審或非常上訴。
開立本票是民間資金往來常見的擔保形式。債務人或保證人為了擔保債務清償,通常會在本票的正面或背面簽名並按捺指紋,以示知悉並同意票據所載文義,負票據責任或票據保證責任。當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有時候會面臨一個實務上的問題,如票據正面有二不同人之簽名及指紋,但有一人之簽名不在發票人後方位置,是否亦可以其為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呢?先說答案,不一定。
去年知名Youtuber小玉因與其助理製作、販賣合成名人的性影像而遭起訴判刑,犯罪所得高達1000萬元以上,被害人包含藝人、Youtuber、政治人物等,此新聞經媒體披露後震驚全台,但當時刑罰法律沒有專門罪名處罰此種合成性影像的行為,因此法院只能以打擦邊球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影像罪」等罪來論斷小玉及其助理的犯行。
祭祀公業經內政部的定義為「前清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之際,為懷念其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之備辦及聚餐費用」,又所謂派下員,按祭祀公業條例的定義是指「祭祀公業的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祭祀公業在學理及實務上一直是充滿討論空間的議題,從祭祀公業本身的法律地位到祭祀公業財產的歸屬,無不有討論與分析,本篇則聚焦至最近釋憲實務上所探討的爭議,女性子孫是否得擔任祭祀公業的派下員;更進一步的問題,嫁出去的女兒是否如同傳統俗諺所說,如潑出去的水一樣,屬於外人而不能擔任祭祀公業派下員呢?
筆者發現,很多人對易科罰金的概念就是:「判六個月以下就可以易科罰金」。這樣的觀念只能說對一半,錯一半。我們來看看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換言之,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除了要宣告6個月以下徒刑,還要所犯法定本刑在五年以下。
近日新聞媒體報導,安博盒子業者遭72家電視業者提告,主張安博侵害他們的著作權,地檢署認為業者嚴重破壞民眾遵守著作權法的觀念,以及台灣向來維護著作權的國際形象,將業者提起公訴。在這個新聞之前,恐怕都有不少民眾使用類似的電視盒子在觀看電視節目,但這樣的業者是哪裡侵害著作權了呢?
今年1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菸害防制法,將電子菸等新興菸品納入菸害防制法的管制範圍,確定禁止電子菸,但在此之前菸害防制法有何立法缺失須修法改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