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家事案件不公開審理,那當事人可以調閱開庭光碟嗎?

家事案件是涉及身分關係的訴訟及非訟案件,主要的事件類型約可分為婚姻、子女、遺產、夫妻、監護或是保護令等等(家事事件法第3條參照)。因涉及家庭、身分關係,故對當事人而言是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考量,原則上家事案件的審理有別於一般訴訟案件,是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參照),所以有關家事案件的法庭活動,除了當事人、關係人或在場執行職務的司法人員及當事人委任的律師外,他人無法從中知悉。但是,家事事件法雖規定家事案件須以不公開審理,但仍然會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2項的規定為錄音、錄影。那如果當事人在開庭後認為有主張其權利的必要(諸如:書記官記載筆錄有缺漏或對審判長訴訟指揮認有侵害其權利等),而需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的錄音、錄影光碟,法院應予准許嗎?

【民事】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舉證責任在何方?

民間金錢之往來(非必為借貸關係),為擔保債務人給付金錢,最方便的擔保品,就是票據,其中又以本票最為常見,支票次之。然而,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如果存在多次「交錢、還錢、交錢、返錢」等錯綜復雜的情形,因為都是錢,如果數額又都相近或相同,有時某一筆或某幾筆債務,到底清償了沒有,常會發生爭議。此時,本票債權人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拿著本票之原本(就是經發票人親簽的那一張)具狀向法院聲請取得本票裁定,再具狀聲請強制執行,本票債務人如認為票據債務不存在,是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所謂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目的,就是為了把未經訴訟審理確認過的法律關係,因執行債務人之不服,透過其聲請,讓案件回到法院去做出一個終局的判斷。此觀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23號裁定意旨:「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即可明晰。

未經授權填載本票到期日的法律問題

本票沒有填載到期日,在商業上可以說是習以為常,往往這種時候,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會直接以聲請日為到期日來計算,因為依照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到期日本來就不是絕對應記載事項。只是,如果有的執票人自行在本票上填入到期日的時候,法律效果如何呢?最近有則最高法院判決剛好解答了這個問題。

本票發票人過世得否對繼承人聲請本票裁定?

本票執票人得依照票據法第123條,對於本票之發票人,直接透過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之方式取得執行名義,而無須透過相對冗長的訴訟程序,讓本票在強制執行程序上,較一般之借據更受保障,因此民間借款給他人之時,常會要求借款人簽發本票,以保證其會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