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ChatGPT的宮崎駿畫風圖片,會被法院認為侵害著作權嗎?
最近ChatGPT-4o的版本,可以讓使用者輸入指令後,以著名導演宮崎駿的電影畫風產生圖片,不少網友迎著這波熱潮,紛紛將自己在社群網站上的頭像換成宮崎駿畫風,有網友認為宮老恐怕會出手主張這侵害著作權吧!雖然依照日本NHK目前的消息,宮老的吉卜力工作室尚未採取法律行動,然就AI產生圖片的法律爭議,仍有討論的必要。
最近ChatGPT-4o的版本,可以讓使用者輸入指令後,以著名導演宮崎駿的電影畫風產生圖片,不少網友迎著這波熱潮,紛紛將自己在社群網站上的頭像換成宮崎駿畫風,有網友認為宮老恐怕會出手主張這侵害著作權吧!雖然依照日本NHK目前的消息,宮老的吉卜力工作室尚未採取法律行動,然就AI產生圖片的法律爭議,仍有討論的必要。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近年來隨著電腦演算能力的進步,應用層面逐漸增廣,經過學習後,AI可以生成許多以往原本專屬由人類創作的成果,且這些成果的品質不輸人類,諸如AI繪畫、AI文章、AI配音等等,然就如同一百多年前的蒸汽動力取代人類勞工、或是攝影技術取代傳統繪畫一樣,前述這些AI創作成果,也排擠了原本的人類作家,有些遊戲公司認為有了AI,就解聘了原本繪製角色立繪、場景背景的畫家,有些報社甚至直接讓AI記者取代人類記者來發稿,甚至連人類配音員,都擔心自己的工作遭AI取代。
前面提到的「獨立董事」,沒有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價值提升了,和他們也沒有直接關係,他們更注重的是公司有沒有依循當初成立的宗旨,還有AI的發展是否會對人類帶來威脅。獨立董事在引進臺灣公司法時,原本是作為取代監察人的制度,修法意見認為監察人無法有效地制衡董事會,所以才需要引進美國獨立董事制度,讓制衡的力量直接在董事會作用,然後獨立董事就是董事,人數足夠時反而能夠支配董事會,直接主導公司走向,又因為獨立董事不持有公司股份,會不會有悖離股東營利的目的,只圖他們心中所謂社會公益、普世價值的情形,也未可知。
目前針對以AI模仿人類而犯罪的法律規範,如之前Deepfake事件後的「換臉條款」,即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的第1項第4款:「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詐騙集團若膽敢以此方式犯之,可以適用該條款進行處罰,然而盲點在於詐騙集團本身往往就適用該條第1項第1、2、3款的情況了,就第4款的增訂也沒加重處罰,恐怕對於詐騙集團沒甚麼嚇阻效果。
基本上,電視或廣播或其他傳媒等,有可能有訪談來賓或各式各樣的談話內容,這些內容在法律上來講,是「自然人」的「聲紋」,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現在會有AI公司希望蒐集這些聲音作資料庫使用。但是,廣電公司可以將這些來賓訪談的聲音交給其他人嗎?
人工智慧在現代社會被應用在許多方面,不少專家預測未來技術更成熟後,在一些工作崗位上,將會取代人力,甚至人工智慧的表現比起那些被取代的人類更為出色、成本更低。姑且不論如此對於人類社會的影響是好是壞,近來更有人認為,人工智慧似乎也該享有智慧財產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