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律師|第一屆全國律師聯合會監事候選人13號

鄧湘全律師|第一屆全國律師聯合會監事候選人13號 2

參選感言

我是鄧湘全,你可以叫我痞子律師。

幾十年前,我的指導教授 李茂生 說我是「痞子」,這個綽號就跟了我一輩子。

我為何要參選全國律師聯合會的選舉?因為它是一個全新的開始。

面對平台的世界,如果再以過往方式生活,很難施展自己的理念及想法,

第一屆是全新的開始,我喜歡從無到有,如今有這樣的機會,我想發揮所長,

在一個有力的平台做些有用的事,相信是一件有趣及對眾人有益的事。

 

▍我要參選「全國律師聯合會監事」,因覺得若參與「全律會」運作,自己的暴言個性比較適合當個「監督理事」之人,所以參選「監事」。

不少參選人說要讓全律會把律師業的餅愈做愈大,這蠻有意思,對於能夠增加律師業務範圍,我也樂觀其成,但除去律師的使命,律師要從市場獲取業務,無從迴避商業競爭及市場機制,畢竟理想雖豐滿,現實總是很骨感。固然不應忽略法律業務GDP的成長,但減少律貧律富的差距及實體公平,更是全律會應該重視的事情。

執業律師會想要全律會協助解決哪些問題?保障哪些權益呢?

■ 建立一個實際有效避免開庭被胡亂譏罵的機制(十個律師九個被罵)

■ 建立一個實際有效避免開庭等到天荒地老的機制(十年律師九年等)

■ 建立一個實際有效讓瘦子律師吃得到業務的方法(十個律師九個瘦)

■ 建立一個實際有效讓訴訟律師分得非訟業務的方法(十個律師九個訴訟)

■ …………

我覺得這一代的律師們,無論老中青律師,可說幸福也可說不幸福,此話怎講?例如:執業資源充足,人人都有成為明星律師的機會,從這個角度去看,是幸福的;僧多粥少難以搶到業務,從這個角度去看,是不幸福的。全律會組織不會大到幫瘦律師變成胖律師,但是可以防止瘦律師的飯碗被搶走,也可以協助瘦律師營養些,例如漸進式推動強制計時收費制度,可說是較實在的方法之一。如何消弭執業障礙,會是全律會很重要的功能,我來幫您監督全律會究竟有無認真實踐此一功能!

總之,我會很務實地在全律會幫全國律師把關,作一個讜言者及監督理事的最佳代言人。這樣的全律會,相信會是有史以來最有功能的律師組織!

 

▍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我最有感,最能說出您的心聲,選一個有感的人是必要的。

對於律師跨區執業費,只求簡單公平合理就好;過往,我加入了台北、宜蘭、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雲林、嘉義、台南、台東、高雄律師公會,這二十年來繳了大約二百萬元給公會,算是另類「功在公會」(等我當選,又是另一種「功在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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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若欠缺所謂生命中更高事物的感動,執著的公平正義,對於人們來說是危險的。我這種孤鳥,時常被一陣巨風遠颺不知何處!
但是,總能透過不斷偶發的心靈感動,讓逆風飛翔的我,抵達心中的目的地,繼續展開一段不思議的旅程!

 

學經歷及著作

►學經歷:

台大法學士/台大法學碩士/1993年律師高考及格/台大李茂生教授大弟子

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風傳媒專欄/臺灣仲裁協會仲裁人/經濟部中小企業績優榮譽律師/警廣生活法律主講人/國防部公聘績優律師/台北律師公會文學獎/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金融仲裁人

►重要愛狗愛貓事蹟:

華山電影院包場看電影「十二夜」

公共政策網路平台提案「養毛小孩減稅」

►小說著作:

判罪:八張傳票背後的人性糾結》,時報文化,2019

►散文著作:

外遇森林:律師的婚姻哲學》,斑馬線文庫,2017

►法普著作:

《法律生活實踐》,陽昇法律叢書(一),2009

《實用契約書大全》(合編),書泉,2010

《法律實務問答集》,陽昇法律叢書(二),2010

《勞資爭議案例解析》,陽昇法律叢書(三),2011

從法律新聞學法律》(合著),書泉,2013

律師Pi個資法》(合著),書泉,2014

失控的309-什麼是公然侮辱?》,書泉,2015

從法律新聞學法律2》(合著),書泉,2016

長照機構失智照護之法律實務》(合著),洪業文化,2017

著作權法實務問題Q&A》(合著),書泉,2020

《政府採購法:最新爭議實例解析》,陽昇法律叢書(四),2020

台大法律系李茂生教授 掏心推薦👍

李茂生教授:鄧湘全是一個做事紮實,而且看到不平的事情一定會嘴巴砲轟出來,實現每個人的權益。

政見懶人包

網路時代,相關營業宣傳方式應與時俱進,公會與法務部協調出明確規則,業務宣傳規範及廣告方式均應清楚規定,避免律師宣傳動輒遭檢舉。

公會應提供各式平台,在不差異化而同質及公平地,符合律師業務推廣及執行,例如:出租出借辦公室拍攝影片(像陽昇法律事務所就曾經出借拍攝偶像劇「遺憾拼圖」二次)、團購、徵人啟事等。

科技時代,開庭就算不可錄音,也應允許律師使用手提電腦進行攻防,一方面有利於紀錄事項,另一方面有利於閱讀電子卷宗。若非屬權利,原則上應經檢察官及法官同意;若屬律師權利,則不得任意禁止,意義上有所不同。

法院提供的電子卷宗不應將書籤全數刪除,導致律師付費閱卷,卻無法拿到法官或書記官標記書籤的電子卷證;其次,電子傳輸或各式便利閱卷之方式亦應一併檢討改進。

公會應保護會員,執業應受保障,例如檢警不當洩漏律師承辦案件資訊或偵審執行業務受不當對待等,應由公會協助抗議及救濟。

收費方面,應檢討是否就刑事、家事案件均不得收取後酬,研擬適度開放之必要;此外,對於後酬或風險代理之樣態,亦需逐步建立類型化之參考標準。

有鑑於許多法院不願意提供律師專用車位,致許多律師開庭前還要找車位,浪費寶貴的庭前準備時間,建請協調各地方公會在法院旁借用或租用律師專用車位。

有鑑於會刊印製費用占會費比例甚高,會刊原則上應改採電子版,紙本版則由會員來信索取後至公會領取,減少印刷費和郵務費用的支出。

前述所節省之印刷費,可用作公會購買電子資料庫,如法源、月旦、Lawsnote等,由全律會統一議價,應可爭取較好之價格,會員只要輸入自己的公會帳號,即可仿效各大學,立即線上使用。

若之後制定公益服務時數,公會應允許法律扶助律師的服務件數沖抵時數;再者,律師的在職進修訓練應納入律師擔任演講或研討會報告人、與談人、主持人的時數,名實相符公益服務時數之認定;其他得認定公益服務進修時數,則開放討論。

律師法修正後,強制律師要提供公益服務,應同時爭取法律扶助律師酬金全數免稅,增加律師投入此類訴訟的意願。

由公會舉辦文藝講座、讀書會或文學獎等活動,提昇律師文學及哲學素質,滋潤律師氣質及心靈。

律師除了實踐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外,更應積極投身公益及動物、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與民眾接軌,以彌補社會資源及政府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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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全國律師聯合會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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