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動產】把名下土地贈與給子女,可以躲債嗎?
日前有間公司,為向銀行借款,找來第三人當連帶保證人,先後向銀行借款六千萬元,之後公司還不出錢,銀行於是以公司及保證人為被告,起訴請求還款。等到銀行勝訴,想要執行被告的財產受償時,才驚覺保證人早已將名下財產以贈與方式處理掉。銀行該怎麼主張權益?

【著作權】用版權物訓練生成式AI的合法性
隨著OpenAI、Grok、Gemini等生成式AI的出現,許多行業已經開始用AI做為生產工具,甚至取代原本勞工的崗位,許多團體紛紛透過社會運動或是法律手段發起抗爭,想阻止產業利用AI,著作權法就是AI業者和抗爭團體鬥爭的一個領域。抗爭團體認為生成式AI在訓練過程中,使用了既存的人類作品,這些作品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所以這樣的訓練過程應該是違法的。然而AI業者則主張,即使訓練過程使用既存著作,亦屬於合理使用。


【採購】小額採購也有借牌陪標的問題嗎?
常參與政府採購的承辦人或廠商一定都聽過「小額採購」,這是指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的採購,可以不用找三家廠商來比價,而直接找特定一家廠商簽約,此時既然只有一家廠商,就沒有實務上常見「湊家數」,找其他廠商陪標的問題;然機關或承辦人此時能心血來潮,要求有三家廠商比價,才決定誰能得標嗎?而如果真的也發生「湊家數」這種「借牌陪標」的狀況時,機關可以把廠商移送地檢署或是刊登採購公報嗎?

【不動產】他共有人優先承購後,共有人仍應給付仲介服務費?
某房地為甲、乙、丙、丁四人共有,應有部分各1/4,甲乙丙三人同意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該房地,委託A房仲銷售,A房仲順利找到了B房仲居間媒合之買方戊,並與甲乙丙三人談妥買賣條件。此時,丁跳出來行使優先購買權,甲乙丙遂與原買家戊合意解約,退還定金、簽約款,再與丁簽立同一條件之房地買賣契約,系爭房地順利過戶給了丁。A房仲向甲乙丙三人請求約定之4%給付服務費、B房仲向丁請求約定之2%服務費,分別遭甲乙丙以「原本與戊之買賣契約已經解除不存在,A房仲不得請求服務費」、丁以「我是行使優先購買權,B房仲與戊之約定與我無關」為由拒絕給付A、B房仲,有無理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