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警方可否逕自對嫌疑人強制採尿?111年憲判字第16號:須取得鑑定許可書

在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依據本條規定,在符合「嫌疑人經拘提或逮捕」、「有相當理由時」,可以違反犯嫌或被告的意思進行採尿,也就是強制採尿,警方會依據本條規定對嫌疑人進行強制採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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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5

唯一死刑違憲,最輕只能判無期徒刑也違憲

近日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宣布了關於毒品案件的新判決(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在過往宣告販賣毒品罪唯一死刑違憲後,這次再次宣告現行最輕只能判決無期徒刑的規定依然違憲,引發不少網友討論,法務部雖然尊重憲法法庭的判決,但同時也宣布將大力查緝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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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機關開標時當場宣布資格審查結果,未予廠商救濟教示的分析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8條規定:「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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