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例

今年六月一日上路的《跟蹤騷擾防制法》,開始有相關案例出現了。

簡論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例 2

根據新聞報導內容,最近就有類似判決案例發生。報導指出,某位賴姓外送員因喜歡一名在食堂上班的女店員,為表達愛幕之意,頻繁盯梢及守候在女方工作地點十次以上,還時常送禮、寄信及傳訊息等,讓已有男友的女店員相當困擾且感到害怕,因此報警處理。判決指出,賴先生擔任外送員而結識食堂店員,因對其心生愛慕之情,今年六月起即陸續以盯梢、守候之方式接近女店員工作處所,及頻繁送禮、寄信、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Twitter、通訊軟體LINE、FOODPANDA訂餐系統等投稿或傳送干擾訊息,遭女店員多次拒絕且不回覆訊息,並表明已有男友後(該部分因該時跟蹤騷擾防制法尚未施行而不構成犯罪),竟基於跟蹤騷擾之接續犯意,陸續騎乘機車至女店員上班處所附近,站在食堂對面半小時至一小時,以此違反女店員的意願之方式盯梢、監視接近其上班處所,使女店員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因此,法院認定賴先生犯跟蹤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可上訴。

以前跟蹤騷擾行為無法可管,今年六月起,類似行為已有法可管。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呢?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一言敝之,如果從事「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八種樣態之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請求警察告誡對方。假若這個人還是不聽勸,仍反覆或持續而有違反人家意願之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人家害怕而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即屬跟蹤騷擾犯罪。

被害人報警經調查後,若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此外,依該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罪是告訴乃論,第二項之罪則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總之,無論是加害人或被害人,對跟蹤騷擾法都要多一點點的瞭解,這樣才不會觸法成為加害人,或是避免成為被害人喔。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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