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最低工資法草案與政府採購法黑名單的關係

最低工資法草案近日在立法院如火如荼地審議中,草案希望將目前基本工資的調整制度,從法規命令位階提升到法律,並且增加勞資雙方以外的學者專家委員人數,目的無他,就是希望透過法律的制定,於根本上提升勞工的薪資。然而由於勞基法過往修法後,雇主原則上不會因為欠薪而有刑事責任,因此讓支持的委員認為有必要於最低工資法中加入強而有力措施,才能讓雇主守法,而非僅是論以罰鍰的手段,所以有草案版本中就加入,倘若雇主違反最低工資法,就要列入政府採購法黑名單,不得參與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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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的黑名單制度,絕大多數時候是針對履約方面有疑慮的廠商,諸如借牌、偷工減料、欺騙招標機關、違約、不履約、履約有瑕疵等等,事先制定一個黑名單資料庫,來排除往後機關於締約上碰到不良廠商的風險,所以也被稱為不良廠商名單。然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黑名單中,其實也不乏政府為保障勞工或是少數族群的規定,例如第14款的「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就是為了捍衛他們的勞動權,基於就業平等的概念所列入。本次最低工資法草案之所以會和採購法扯上關係,也是這個原因。

不過,儘管就業歧視的案例在新聞上時有所聞,但去搜尋採購黑名單資料庫,因為第14款情事遭登載不良廠商者可說幾乎沒有,更不要說第14款的情事還要限於「情節重大」,最低工資法草案即使要和採購法黑名單掛勾,未來適用的頻率恐怕也不大。即使支持的委員的草案版本似乎沒有加入「情節重大」的要件,然法院在個案適用上,仍然可能考慮到比例原則,實質上以情節重大進行審查,以避免被認為對雇主過苛,否則為何第14款都有情節重大這個限制了,最低工資法草案卻不用?

最低工資法於12日中午於立法院三讀,或許是考量到前述爭議,多數委員最後不支持納入這個採購法黑名單條款的特殊規定,執政黨總召柯委員指出「法規範在談政府採購的,有政府採購法,在這談的是最低工資,和另一個規範是不同東西,政府採購法已規範得很清楚」,認為此二者法規範意旨不同,不宜加入本規定,所以目前三讀通過的最低工資法中,就沒有少數委員支持的黑名單條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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