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電子領標同IP位址的採購法問題

  近日有新聞報導,基隆有標案的投標廠商間涉嫌使用同樣的IP位址去電子領標,其中有二家廠商投標時還故意未檢附重要文件,被招標機關認為有重大異常關聯而當場廢標,後續由基隆調查站介入偵查,懷疑涉嫌借牌陪標,嗣後並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這種以同樣的IP位址電子領標,究竟和採購法的刑事責任有何關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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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Pixabay/pexels

  原本依照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立法政策上設想投標廠商之間都具有競爭關係,所以投標文件應該都是自行準備,而不會由競爭對手代為準備,故投標文件如果有蛛絲馬跡被認為是同一人所為,那麼其他人就可能是被找來陪標的,除依照該款規定當場不予開標外,現行刑事司法實務,還可能認為有同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的問題。然姑且不論「詐術圍標」罪,當初陷入錯誤的客體應該如同暴力圍標罪一樣,是其他廠商,而不是開標機關,用詐術圍標罪來打擊借牌陪標,可能有不符合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然實務上常常認為在成立重大異常關聯,而當場廢標後,還要就此有無詐術圍標罪來移送檢調辦理。

  而前述這個標案,經地檢署偵查後,認為廠商構成前述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術圍標未遂罪,之所以未遂,是因為當場廢標,沒有得標,所以才是未遂,而廠商也都承認自己犯罪,有協議借牌陪標,檢察官乃同意給予一年的緩起訴處分,還要向公庫在三個月內各支付一萬元。刑事部分雖然就此了結,然行政部分另外可能有涉及採購法第101條的停權問題,有實務見解認為此時這種借牌陪標行為,可能要停權三年,此見解可能忽略借牌陪標與借牌投標之差異,然無論如何,本案除刑事緩起訴處分外,另外涉及的停權問題,或許也值得廠商在法律策略上事先斟酌,通盤考量,或許較符合廠商的最大利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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