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投標文件重大異常關聯的採購法刑責風險
近日新聞報導,有業者投標新北市環保局之標案,為確保自己一次得標,涉嫌利用負責人的妻子掛名當老闆的公司陪標,經承辦人審視投標文件間有重大異常關聯後,隨即向新北市調處提出告發,近日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起訴公司、負責人夫妻。

所謂投標文件的重大異常關聯,指得是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依照工程會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七九六○號令,包含「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常見有具競爭關係之廠商,委託同一人製作投標文件、寄送標書、押標金連號、用同一台電腦電子領標等情,都會讓機關從投標文件中,懷疑廠商間不具有競爭關係,就只是找來陪標的。由於行政機關沒有刑事偵查權,所以於廢標之餘,必須要移送檢調處理,這才會有新聞中提到向新北市調處告發,新北地檢署起訴之後續結果。
然而,之所以需要陪標,是因為採購法對於公開招標規定必須要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能夠決標,不然就要流標之後第二次招標,而有時候機關承辦人趕時間,就會要廠商去找人陪標,此時上下交相賊,就未必會去追究投標文件間的重大異常關聯。此三家廠商之規定在採購法以前的審計法就有,當時就常見此種陪標行為,工程會近年有打算廢除,提升採購行政效率,只是尚無下文,且承辦人總會擔心自己會不會被檢舉圖利廠商,丟了鐵飯碗,反正公家機關施政無效率,不影響自己公務員薪水,間接造成修法上的困難;採購法自當年為了台灣加入WTO,立法迄今近三十年,然此規定不動如山,並非沒有其原因。
在工程會、立法院確定修法之前,廠商或是承辦人還是要小心謹慎,避免事後遭審計部、調查局、檢察官追究法律責任,能不陪標,能不重大異常關聯,還是儘量避免吧!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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