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不認識之人會成立採購法陪標罪之共同正犯嗎?
最高法院實務判決認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是以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其成立要件。所稱「詐術」,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相較於同條第1項強制圍標罪之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等而言,當係指詐術以外,其他和平、非暴力之不法手段。若行為人…
最高法院實務判決認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是以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其成立要件。所稱「詐術」,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相較於同條第1項強制圍標罪之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等而言,當係指詐術以外,其他和平、非暴力之不法手段。若行為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去年宣布推動政府採購法修法,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廢除現行採購法第48條公開招標必須要有三家合格廠商才能開標之規定。然而,近日新聞報導,工程會考量立法院及各方諸多不同意見,將暫停修法,待後續彙總更多意見之後再作打算。
現行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揭櫫公開招標原則上要有三家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決標之規定,所以採購實務上常有廠商無得標意願,卻仍投標陪標之情形;然依照同法第18條第4項規定的「限制性招標」,並無此限制,若限制性招標出現有無得標意願廠商來陪標時,是否會成立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術圍標罪呢?
日前行政院工程會推動《政府採購法》近年最大一次修法,草案送入立法院後,不少立委提出質疑,其中爭議最大的是廢除現行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第一次公開招標必須要有三家廠商投標的規定,這會不會對於採購實務有負面的影響?
近日新聞報導,有業者投標新北市環保局之標案,為確保自己一次得標,涉嫌利用負責人的妻子掛名當老闆的公司陪標,經承辦人審視投標文件間有重大異常關聯後,隨即向新北市調處提出告發,近日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起訴公司、負責人夫妻。
近日新聞報導,有業者投標新北市環保局之標案,為確保自己一次得標,涉嫌利用負責人的妻子掛名當老闆的公司陪標,經承辦人審視投標文件間有重大異常關聯後,隨即向新北市調處提出告發,近日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起訴公司、負責人夫妻。
近日新聞報導指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公開招標,原則上第一次開標時,必須要三家廠商投標才能開標的規定,預計將引起採購實務上的巨大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