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工程會關於政府採購法三家廠商投標開標之修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去年宣布推動政府採購法修法,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廢除現行採購法第48條公開招標必須要有三家合格廠商才能開標之規定。然而,近日新聞報導,工程會考量立法院及各方諸多不同意見,將暫停修法,待後續彙總更多意見之後再作打算。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去年宣布推動政府採購法修法,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廢除現行採購法第48條公開招標必須要有三家合格廠商才能開標之規定。然而,近日新聞報導,工程會考量立法院及各方諸多不同意見,將暫停修法,待後續彙總更多意見之後再作打算。
現行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揭櫫公開招標原則上要有三家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決標之規定,所以採購實務上常有廠商無得標意願,卻仍投標陪標之情形;然依照同法第18條第4項規定的「限制性招標」,並無此限制,若限制性招標出現有無得標意願廠商來陪標時,是否會成立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術圍標罪呢?
日前行政院工程會推動《政府採購法》近年最大一次修法,草案送入立法院後,不少立委提出質疑,其中爭議最大的是廢除現行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第一次公開招標必須要有三家廠商投標的規定,這會不會對於採購實務有負面的影響?
現行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仍然規定公開招標必須要三家合格廠商的緣故,有些履約條件較差的標案,往往無法一次決標,必須要等到第二次開標,得免除三家廠商的限制後,機關才能夠與廠商簽約。然有的機關承辦人貪圖時間,且為避免招標作業的麻煩,會明示或暗示廠商去找無得標意願的廠商來陪標,若東窗事發,投標廠商在實務上可能成立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術圍標罪以及刑法的偽造文書罪,那麼機關承辦人會成立什麼刑事責任呢?
,曾經發生過機關作業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比價或議價,竟然誤載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或比價,這時該怎麼辦呢?這種實質限制性招標,形式卻變成公開招標的問題應如何處理?
陪標是否一定會被登載不良廠商停權?答案是不一定!我們處理過很多政府採購案例,發現有些機關或廠商業務承辦人,分不清楚「陪標」與「借牌」行為,認為陪標就一定要停權,這是錯誤的見解,最新行政法院實務見解有相當說明。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就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或勞務之委任等採購,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訂有政府採購法,若有陪標或借牌的行為,會有刑事責任;但陪標與借牌有何不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