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限制性招標的廠商不成立詐術圍標的實務案例

現行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揭櫫公開招標原則上要有三家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決標之規定,所以採購實務上常有廠商無得標意願,卻仍投標陪標之情形;然依照同法第18條第4項規定的「限制性招標」,並無此限制,若限制性招標出現有無得標意願廠商來陪標時,是否會成立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術圍標罪呢?

公開招標之「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問題解析

歸納主管機關的函釋見解,可以得知主管機關從過去到現在都認為採購法第48條的合格廠商家數是在「投標後,開標前」去計算的,也就是廠商在把投標文件彌封裝好,機關從形式外觀上看不出來有違規或不合格的地方,那就算是合格廠商。就算打開包裝發現裡面應備文件全是白紙,那也不影響最低投標合格廠商家數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