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92號解釋:以營利為目的購入毒品就構成販賣毒品既遂罪?
從前,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稱:「……販賣鴉片罪,……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稱:「所謂販賣行為,……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其犯罪即為完成……屬犯罪既遂。」
從前,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稱:「……販賣鴉片罪,……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稱:「所謂販賣行為,……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其犯罪即為完成……屬犯罪既遂。」
最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了一則判決,宣告政府可以禁止民眾歧視他人的1964年民權法案中所稱的「性別」,不僅限於兩性,還包含LBGT,被人權團體視之為一大進步。
近年不少人創意十足,自製許多投資商品,透過SNS或其他社群軟體與民眾分享,吸引他們成為客戶。但大家知道嗎?宣傳、分紅及吸收資金等方式,若涉及不法,可能構成違反銀行法等重罪。最近,某地檢署就查獲一家電子商務公司,宣稱該公司以投資行動支付為名,架設網路平台供民眾投資購買,保證可以獲利3倍,使不少客戶信以為真掏出錢來投資,迄今違法吸金數十億,上至負責人夫婦,下至員工等十多人,都被檢察官依違反銀行法送辦。
在成為正式的「道長」以前,除了參加一個月的基礎訓練外,還必須完成五個月的實務訓練,實務訓練除了撰寫相關書狀外,還包括隨同指導律師出庭這項學習項目。而學習律師在實務訓練期間,會拿到一張「學習律師證」,這樣是否就代表學習律師可以如同律師般在法院或檢察署通行無阻呢?但偏偏答案往往不是我們想像中那麼簡單!
眾所矚目的惠普控告廣明光電違反反托拉斯訴訟案,最近又有新發展。審理本案的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北加州分院於6月5日作出判決,駁回廣明的上訴,但撤銷了第一審法院要求廣明5月1日前移交財產給保安官的命令。
憲法保障民眾訴訟權,然常有民眾仗著台灣訴訟成本較美國低,且下級審原則上不會要求敗訴方負擔勝訴方的律師費,繼而胡亂提起訴訟,讓他造不勝其擾。當事人煩得要死,看在積案如山的法院的眼中更是不耐煩,最近桃園地院就有個案子,法院痛斥當事人明顯濫訴,裁定要處罰他六萬元。
網路紅人谷阿莫的著作權糾紛,近日在谷阿莫發表聲明,與最後幾家片商達成和解後,似乎告一段落,谷阿莫並在臉書上刊登聲明,表示以後會注意著作權法的規定,不引用告訴人具有著作權的影片,姑且不論聲明的內容,仍有吟味的空間,但這是否就表示如果和解的話,著作權法刑事方面就沒有責任了呢?
在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出來之後,通姦除罪化,也就是刑法通姦罪廢除了,這時候民眾可能就會有疑慮,難道我們國家是鼓勵當小三小王嗎?以後就拿小三小王沒轍了嗎?事實上不是如此,在民事的金錢求償和家事的離婚事由方面,都仍然存在的。
實務上,有人會說為了躲債,乃將自己的土地房屋設定抵押權給第三人,這樣子債權人就算想要拍賣自己的土地,因為其上面有抵押權,債權人可能擔心拿不到錢就不會聲請強制執行了,但真的是這樣子嗎?
類似受僱司機發生車禍致他人死傷時,僱用人公司應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然而,當雇主賠償第三人後,可否對受僱司機求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