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之機關追繳押標金之時效問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原則上,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的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不過,若廠商有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得標後拒不簽約、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則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原則上,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的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不過,若廠商有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得標後拒不簽約、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則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我們多會說我國民事訴訟法實務,可能會有點問題喔!針對打民事官司,大多會提及第三審的律師酬金可以請求,但是第一、二審的律師酬金,可就不行了。因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針對律師費部份,目前僅規定第三審的律師酬金為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似乎不包括「第一審、第二審」委任律師的費用。
在某政府採購案例,契約招標過程中,存在未依招標文件所載就資格審查、企劃書評選及議價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之程序上瑕疵。
日前台北地檢署大動作搜索立法院中興大樓,起出大筆現金,並且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為由,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多名現職立委,震驚政壇與社會。讓許多民眾質疑,位居廟堂的立委諸公,為何還會有此醜聞?只是,立法委員明明掌握修改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大權,為何所在研究室還會被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搜索呢?
收養子女需要經法院裁定,以避免人口販運,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情形。只是,在古早時代,法律並沒有這樣強制要求,這時候可以因為有個人從小就被別人抱去養,所以就成立養子女的擬制血緣關係嗎?最近最高法院大法庭有了統一見解。
基本上,案件若只有刑事被告上訴,上級審不得裁判較原審更不利之判決,這叫作「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因為若被告愈上訴判愈重,誰敢上訴啊?
基本上,電視或廣播或其他傳媒等,有可能有訪談來賓或各式各樣的談話內容,這些內容在法律上來講,是「自然人」的「聲紋」,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現在會有AI公司希望蒐集這些聲音作資料庫使用。但是,廣電公司可以將這些來賓訪談的聲音交給其他人嗎?
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政府採購工程,會有不少工程停止執行的狀況,或因變更設計或因居民抗爭或因預備工程未完成等等,各種情形都有。但是,對廠商來講,得標後為了履約,可能已購料或機械租賃或是人員準備等,都已事先投入相當成本,這時該怎麼辦呢?
很多住在學校附近的住戶,總會在白天聽到學校的鐘聲,有些人不以為意,有些人還蠻喜歡的,但也有人會覺得吵鬧,最近在新北市就有個判決,認為學校在早上八點以前的鐘聲太吵,應該賠償周邊住戶的精神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