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對學生服儀不當管教的違法問題
曾經有個新聞,某日本高中老師,因糾正戴耳環上課學生而發生爭吵,老師對學生動手打巴掌及拉扯衣服,造成學生瘀青受傷,不當體罰事件引起關注。台灣也曾有新聞案件,某導師被指控不當體罰,有位女學生因上學戴耳環,該老師用手把耳環扯下來。該導師懲罰學生時,也會拉同學頭髮或抓臉頰,說是提醒不要犯錯。此外,扯女學生耳環,則表示因女學生戴耳環違規,學生屢勸不聽,所以利用服裝儀容檢查機會撥女生頭髮,若發現耳環,就用手按她們耳朵。
曾經有個新聞,某日本高中老師,因糾正戴耳環上課學生而發生爭吵,老師對學生動手打巴掌及拉扯衣服,造成學生瘀青受傷,不當體罰事件引起關注。台灣也曾有新聞案件,某導師被指控不當體罰,有位女學生因上學戴耳環,該老師用手把耳環扯下來。該導師懲罰學生時,也會拉同學頭髮或抓臉頰,說是提醒不要犯錯。此外,扯女學生耳環,則表示因女學生戴耳環違規,學生屢勸不聽,所以利用服裝儀容檢查機會撥女生頭髮,若發現耳環,就用手按她們耳朵。
關於通姦罪,民國十七年的刑法規定:「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後來,才改成男女都罰。時代在變,刑罰規定也應跟著改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符合先進國家潮流,具有劃時代意義。
國高中都有期中、期末考,為了減少行政成本,如果要在這段期間請假,之後雖然不是說不能申請補考,但成績通常會打折。為什麼要打折呢?因為通常學校不會重新出一份考題,但補考的學生有可能透過其他已經考完的考生取得試題了,可能事先看過,容易拿高分,為了公平起見,學校才會有打折的措施,有些學生可能會提訴願、行政訴訟,但法院不會受理。最近有個案例,法官認為這樣不受理的理由違法,判決學校敗訴。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般人對於他人不法侵害,法律允許可以正當防衛。但是,實務上常發生被害人變被告的情形,像是加害者因不敵被害人之反制而死亡或受傷的情形,例如:追捕小偷、搶匪,假若符合正當防衛的情形就會無罪,然而若受害人對於過去的侵害行為,因感憤怒或一氣之下,而去追殺加害人的行為,就可能被認定是故意傷害或殺人,而可能被害人變被告。
總價承攬之政府採購工程合約,承攬人向定作人請求給付「契約圖說有,但契約標單無此工項」之工程款,是否有據?這是營建工程實務常發生的漏項問題。
勞工在原訂的工作時間外,額外再提供勞務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該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所列的標準給付加班費給勞工,但偏偏有些老闆在應徵時會直接表明以「補休」的方式替代發給「加班費」,此種方法是可行的嗎?
中國最近有個詞兒特別火紅,就是在民法修正草案中推出的新制度「離婚冷靜期」,這個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考量到近年來,年輕人的離婚率特別高,對於國家的領導政策,影響很大,離婚率有多高呢?居然比台灣還高了,要知道,那可真不得了,所以領導們急急忙忙在這次民法典的修正草案中,高呼要加入「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讓辦理離婚登記後的夫妻之一方,可以在登記後一定期間內,不附理由地撤回申請,那撤回之後的效力怎麼辦?就當沒申請過,婚姻仍然存續。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群人打群架,警察來了還在吵,血氣方剛一堆人打來打去,不時有這樣的新聞。雖然舊刑法,有公然聚眾罪加以規範,但是因為要件不明確,常引起爭議,修法後,只要三人以上就可能構成聚眾鬥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