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哆啦A夢貼紙,會有刑事責任嗎?

大家在夜市賣場、網路商場、甚或取物販賣機等地方,常常會看到許多知名動漫作品角色的布偶,諸如皮卡丘、哆啦A夢、小丸子等等,但很多時候,這些布偶是沒有經過原廠授權,不僅有著作權法上的問題,也會有侵害商標權的疑慮,最近就有則新聞提到這件事情。
  事情是這樣,有名軍人在投筆從戎報效國家之餘,還兼差在網路上賣一些動漫貼紙、別針、按鍵貼,貨品來源是從掏寶取得,經營得當,所以在網路上小有名氣。然出了名,當然就容易被盯上,保二總隊下單取得該軍人所販售的商品後,主動向日本廠商詢問,這些是否有經過授權,得到了否定的答案,隨即將其移送地檢署。要知道,著作權法雖然採取原則上告訴乃論,但商標法可不是,司法機關是可以主動起訴、論罪的,日本廠商雖然沒有追究被告關於侵害著作權的爭議,然就商標法的部分,既然移送了,檢察官就要處理,隨之也將之起訴。一審法官在被告主動繳回一萬多元的不法所得後,僅判其拘役而沒有有期徒刑。
  所以,可不要以為拿知名動漫人物的IP來賺點外快,廠商身處國外,天高皇帝遠,手伸不過來,在商標法採取原則上非告訴乃論的時候,司法機關基於打擊犯罪、維護智慧財產權與台灣國際聲譽的必要時,是會主動偵辦的。賣家在進貨時,可要源頭出示授權證明,避免故意侵權,否則到時候背上刑事責任,可就得不償失了。

詐騙集團車手要強制工作嗎?

近年詐騙案件猖獗,智能犯罪取代了過去暴力犯罪的數量,在資訊科技時代,比起暴力向他人奪取金錢,以詐欺智取成為顯學,造成台灣詐騙集團盛行,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司法、檢警查緝甚嚴,逼得不少集團遠赴國外,跨國詐欺。即使如此,不少詐欺犯取款方面還是透過傳統的車手到提款機領款,法院近年來開始是用組織犯罪條例,將詐騙集團視為組織犯罪,而車手屬於參與詐騙集團的成員,即可適用該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強制工作三年。

交付審判與法官迴避的爭議

很多人都聽過刑事訴訟法有所謂的「交付審判」制度,源自於該法修正時,援引德國、日本立法例,讓法院監督檢察官,避免檢察官濫行不起訴,而也有人知道交付審判的成功率其實不是這麼的高,有法官則批評,這是因為法院在判斷交付審判的法官,和允許交付審判後一審審理該案的法官,會是同樣的組成,所以恐怕會基於案件考量,不允許案件交付審判。

口罩不能列為生活必需用品嗎?

為了抑制武漢肺炎流行期間之囤積口罩哄抬價格行為,政府將特定口罩明訂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之「生活必需品」,算是有效率落實防疫措施。不過,有人批評可依傳染病防治法將口罩列為防疫物資,卻依刑法規定公告將「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列為「生活必需用品」,是對空白刑法濫用,說政府是在作秀,這樣的評論允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