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費用何時給付?
所謂委任,依民法第 528 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例如:幫人家去協商和解及催債等。
所謂委任,依民法第 528 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例如:幫人家去協商和解及催債等。
近年來智財意識盛行,許多人多少都知道如果沒有經過他人同意,就違法使用他人著作的時候,可能會有法律上的民刑事責任。雖然,著作權法上有許多豁免規定或合理使用,但並非每個個案都能夠適用。不符合前述規定,又無權利人授權或同意之情況下,常見的權利人主張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責任,可是有聽過權利人主張使用者構成「不當得利」?近來在一件蘋果日報訴東森新聞雲的案件上,原告就是這樣主張,且獲得一審法院的支持。
勞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像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例如業務緊縮而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或是勞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例如雇主對於勞工實施暴行而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工都有請求資遣費的權利。
前陣子,以隨機殺人為主題的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曾探討新聞媒體的良知,例如媒體人時常在被害人家屬及加害人家屬間周旋,再以聳動的標題,成功擄獲觀眾的芳心,但這樣的行為,事實上只會加深社會間的對立,讓事實越來越混亂而已。另外,該部電視劇也透過演員的詮釋,試圖讓我們理解患上思覺失調症的人,會出現哪些反應,心裡有多少的掙扎。
勞資爭議實務,經常發生雇主為節省成本,而將員工高薪低報投保勞健保。如果事後就勞保低報產生的損害,雇主是否可以說是經過員工同意,所以就算受有損害,也應該適用「過失相抵」,而減少雇主的責任呢?
在電視節目或是直播朗讀他人著作,屬於公開口述行為,涉及使用他人著作之問題,若是經過授權或得到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乃無問題,若未經同意的行為,則會產生爭議。
法院公告在網路上的判決書均不會公布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但當事人自己所收到的判決書正本,依法會載有「對方」的地址,竟有新聞報導有人依照判決書的地址,找到對方住處並加以報復的事情,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再添案外案,此類問題,是否違反個資法呢?
現在坊間流行各種餐飲或甜點教學,網路上一大堆烘焙、料理、烹飪教室,想學馬卡龍、檸檬塔、辣子雞乾椒鍋佐麵疙瘩、義大利麵、佛跳牆……,什麼都有。有些大師或網紅級的老師,一堂課的費用還不便宜呢!教學過程中,有的老師會提供食譜或製作配方等,學生就照著老師的食譜或配方去操作。
實務上,有可能基於理財規劃,或是合資、合夥、避債、繼承或是其他各式樣理由,將自己的不動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這種情形,有可能屬借名登記情形就實質權利人與被借名登記者之間,關於該不動產登記之狀況,究竟是何種法律關係呢?
公寓大廈及各集居地區,有關COVID-19疫情期間,社區相關事務仍應正常運作。管委會因為人數較少,群聚人數少,尚無較大的問題。但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為人數頗眾,若聚在一起開會,可能會增加傳染的風險。最近非常時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還要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