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車手要強制工作嗎?
近年詐騙案件猖獗,智能犯罪取代了過去暴力犯罪的數量,在資訊科技時代,比起暴力向他人奪取金錢,以詐欺智取成為顯學,造成台灣詐騙集團盛行,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司法、檢警查緝甚嚴,逼得不少集團遠赴國外,跨國詐欺。即使如此,不少詐欺犯取款方面還是透過傳統的車手到提款機領款,法院近年來開始是用組織犯罪條例,將詐騙集團視為組織犯罪,而車手屬於參與詐騙集團的成員,即可適用該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強制工作三年。
近年詐騙案件猖獗,智能犯罪取代了過去暴力犯罪的數量,在資訊科技時代,比起暴力向他人奪取金錢,以詐欺智取成為顯學,造成台灣詐騙集團盛行,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司法、檢警查緝甚嚴,逼得不少集團遠赴國外,跨國詐欺。即使如此,不少詐欺犯取款方面還是透過傳統的車手到提款機領款,法院近年來開始是用組織犯罪條例,將詐騙集團視為組織犯罪,而車手屬於參與詐騙集團的成員,即可適用該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強制工作三年。
新型肺炎來襲,有美國藥廠發現其原本要用以治療伊波拉的藥物「瑞德西韋」,竟似有治療該類肺炎的效果,基於防疫需求,中國可以要求該藥廠強制授權專利,以利藥物生產嗎?
公家機關對於路邊或公園等地所管理的椰子樹,可要隨時留意其落葉狀況,避免砸傷人,否則會有國家賠償的問題。
很多人都聽過刑事訴訟法有所謂的「交付審判」制度,源自於該法修正時,援引德國、日本立法例,讓法院監督檢察官,避免檢察官濫行不起訴,而也有人知道交付審判的成功率其實不是這麼的高,有法官則批評,這是因為法院在判斷交付審判的法官,和允許交付審判後一審審理該案的法官,會是同樣的組成,所以恐怕會基於案件考量,不允許案件交付審判。
武漢肺炎盛行,許多國人入出境都受影響,如果延誤到行政程序或是訴訟程序上的時間時,可以主張不可抗力而展延嗎?此部分爭議可以對照當年SARS的案例來說明。
武漢肺炎造成世界往來受阻,死亡人數更是逼近當年的SARS疫情,相當嚴重,如果是政府採購的廠商,在履約上碰到疫情的影響,而有延誤,可以主張不可抗力嗎?拒絕履約,或是抗辯減少遲延違約金或是抗辯機關不得以遲延為由解約嗎?恐怕要是具體個案情況而定。
為了抑制武漢肺炎流行期間之囤積口罩哄抬價格行為,政府將特定口罩明訂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之「生活必需品」,算是有效率落實防疫措施。不過,有人批評可依傳染病防治法將口罩列為防疫物資,卻依刑法規定公告將「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列為「生活必需用品」,是對空白刑法濫用,說政府是在作秀,這樣的評論允當嗎?
最高法院審理的民刑事案件,因為法官員額較少,會有限量分案的現實考量,造成不少案件等了好久才判決,這就牽涉到分案的先後及流程等相關問題了。
很多人都在外租房子,除了自己有一把鑰匙外,房東也有一把,但房東可以不可以拿這把鑰匙,進出房客的房間呢?原則上是不行的,就算房東可能是房子的所有人,擅自進出已經租出去的房子,也是會有刑事責任的。
近來少子化,許多人都不願意生兒育女,那能不能收養別人的小孩,來替國家養育下一代呢?民法也有收養的規定,似乎並非不可,可是實際上,收養可不是人人都可以,也要透過法院認可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