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死亡精神慰撫金賠償價目表
人命值多少?車禍死亡,家屬可請求多少精神賠償呢?
人命值多少?車禍死亡,家屬可請求多少精神賠償呢?
民國110年12月間修正刑法部份條文,一般民眾對於其中一條的修正,絕對要注意,就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絕大多數聽眾可能聽過監護宣告,而對於輔助宣告可能比較陌生,因此我今天要向聽眾簡介輔助宣告這個制度,順便提醒聽眾替親人聲請輔助宣告時有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實務上曾發生,某公司本來要匯100多萬元的貨款給另一公司,因員工粗心打錯一個帳戶數字,結果匯到另一家破產清算中的公司帳戶,匯入之款項馬上遭銀行扣走。所幸,該公司費了一番工夫,最後才把錢要了回來,但當然是扣除了退款匯費。
因為性騷擾的種類、方式、還有下手程度都不太一樣,法院判決賠償性騷擾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多少錢呢?
車禍過失致死,被告與被害人未和解情形,過去司法實務或許會判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我國對過失程度,也沒有區分輕重,以致於法官裁量權限很大。近來,有件超速闖紅燈撞死人卻未和解的案例,第一審判決「十月」有期徒刑,但是第二審撤銷改判「一年十月」有期徒刑,值得注意。
根據新聞報導,義大利籍商人甲跨海至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與我國籍空服員乙爭奪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甲並按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向臺北地院聲請「暫時處分」,希望臺北地院裁定乙將丙交付予甲、甲得攜帶丙出境至義大利居住至少一年,而臺北地院亦裁定乙應將丙交付予甲,甲得攜帶丙出境至義大利居住至一審裁定出來(臺北地院108年度家暫字第46號裁定),乙不服一路抗告至最高法院,最終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事件發展至此,乙似乎無法阻止甲攜帶丙出境至義大利居住,但此時司法院大法官出手了,裁定暫時處分,暫時停止執行上述暫時處分 (司法院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而看著新聞一路發展的讀者或許有疑問:大法官原來權力如此大?筆者就藉此機會,向讀者法普大法官暫時處分權的前世今生。
這幾個禮拜以來,疫情又逐漸升溫,每日確診也破千人了,有一些過往我們不會注意到的法律問題也浮上檯面,今天我們就來盤點兩個疫情之下聽眾應該注意的法律問題
公司行號等事業,若以不正當的方式與對手從事競爭,會被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不公平競爭,例如:不實廣告、散布競爭對手營業信譽不實情事等等。然而,普遍來說,若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都可能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是不公平競爭行為而裁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彌補虧損、改善財務結構,引入活水,常見「先減資再增資」之財務操作,是先透過形式減資,將所生虧損直接轉由股東承擔,同時辦理新資金挹注。公司法第168條之1規定:「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時,準用之。」亦即,公司為彌補虧損之減資案,在董事會決議進行後,仍須經過監察人查核並出具報告書及公司股東會普通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