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業者要為第三人在平台誹謗言論負責嗎?
關於網路平台業者對於第三人言論,未刪除之不作為而遭被害人提告侵權行為責任,實務有個案判斷的難處,但不表示平台業者是沒有責任的。
關於網路平台業者對於第三人言論,未刪除之不作為而遭被害人提告侵權行為責任,實務有個案判斷的難處,但不表示平台業者是沒有責任的。
有一家夜市海鮮燒烤攤要應徵「工讀生」,廣告內容寫著:「薪資以顏值計算 」!這樣可以嗎?
台灣的車禍死亡事件,民事賠償的平均判決賠償金額不超過400萬元,扣除強制汽車責任險的200萬或220萬元給付,若還有過失相抵的情況,加害人所負擔的賠償金額可能比一輛國產車還要來得低。在法律的世界裡,人命真的關天嗎?
日前以邀請制瘋迷全球的應用軟體「Clubhouse」,在台灣也引起熱潮,由於要進入特定語音聊天室,需要既有成員提供「邀請碼」,而非任何人都能加入,這種限量的感覺,讓許多網友趨之若鶩,不少公務機關也在這套軟體上開設聊天室,傳遞政令訊息。雖然Clubhouse的聊天室訊息,在結束後就會消失,然並不代表裡面就是法律真空,不用受到任何法律的拘束,試問如果有人在聊天室中播放版權音樂,會有著作權法的責任嗎?
在社群媒體(如:Facebook、Instagram等)已成為傳播資訊不可或缺的現今社會,不僅大型零售商有了靈活多元的行銷管道,更使個體戶賣家可以直接觸及個人買家,不論新品或二手品,買賣交易變得更加頻繁,然而也因為社群媒體這種去中心化的特性,賣家信用參差不齊,甚至有假買賣之名,透過社群媒體詐欺消費者之情事,也時有所聞,其中詐欺手法更是花招百出。
到法院濫訴告別人的人,難道都沒事嗎?被別人濫訴而跑法院的人,可以請濫訴的原告賠償嗎?民事訴訟法終於有新修正的規定上路!
跨國婚姻媒介的營利行為,是會被處二十萬到一百萬元的罰鍰。有法官認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及處罰跨國(境)婚姻媒合要求或期約報酬行為,對職業自由及契約自由之限制,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不符,乃聲請釋憲。
基本上誣告罪有兩種,一種是有指定犯人,另外一種則是沒有指定犯人。沒有指定對象的誣告罪刑責比較輕,如果是提告要讓特定人受刑事處分,這類的誣告罪刑責就比較重了。
為確保契約確實履行,在涉及標的金額較高、先出後結或必須分期給付金額的交易,進行交易的一方可能要求他方(或他方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